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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卡拉境外银行卡支付业务条款

2019-05-07 来源:安全付 作者:安全付

  本服务条款是特约商户(以下简称“您”或“乙方”)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卡拉”或“甲方”)之间订立的《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请仔细阅读。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就乙方受理境外银行卡交易,甲方作为收单机构,为乙方提供收单服务,并向乙方收取商户结算手续费等有关事宜,达成以下约定。

  第二条 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是指乙方受理持卡人用境外银行卡支付其商品及服务费用的支付活动。

  第三条 本协议中的甲方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乙方为与甲方合作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的合法机构。双方均有为本协议内容以及双方经营性信息对第三方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双方的银行卡业务资源、业务用品、机具设备均不得向第三方开放或者代理第三方银行卡方面的业务。

  第四条 本协议为乙方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并交由甲方进行后台业务处理的合作约定。境外银行卡指中国境内使用的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卡(VISA)、美国运通卡(American Express)、大莱卡(Diners Club)和 JCB 等国际品牌的银行卡。

  第五条 本协议明确双方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的基本分工、受理银行卡种类、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安全管理、业务培训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六条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业务培训、技术支持、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乙方办理双方约定的银行卡受理业务之前,相关责任人员需经过甲方的专业培训。双方均需严格遵守共同约定和受理操作流程,如合作期间内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约定及国际卡组织的相关操作规定,将承担相关的交易损失。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支持、配合乙方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并推进乙方受理业务的开展。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优先推荐并协助乙方推进新增业务服务,乙方有独立的选择权。

  第八条 乙方的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境外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有权重新审核乙方境外银行卡受理资质。当乙方不再具备境外银行卡受理资质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乙方有权自购、租赁或自备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技术和业务标准的受理银行卡业务专用机具和设备,但由于非甲方提供的 pos 机具原因导致的客户交易失败及损失,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也可以有条件的、或者以收存押金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专用机具或者电子设备,并签署有关的附属协议。

  第十条 乙方有义务并积极配合甲方共同防范银行卡的受理风险。接受甲方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问卷调查和咨询,以及提供相关的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正常交易而向其收取额外的费用,转嫁或者变相转嫁刷卡佣金或者以此为由降低持卡人享受乙方当期的优惠折扣服务,或者以其它优惠措施、理由推介、引导持卡人使用非银行卡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的授权、消费、退货等交易是乙方与持卡人或者团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甲方仅为确定境外银行卡交易方式和交易流程并协助乙方完成并实现境外银行卡交易的合作方,不承担甲乙双方约定之外任何经济纠纷的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负责账户资金的管理,由于乙方在甲方的未结算账户资金不足,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完成持卡人退货交易,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和解决。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后,甲方负责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每台 POS 受理终端进行编码登记;对于乙方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 POS 机具的要求,甲方将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不法分子冒充商户人员利用 POS 机具进行欺诈活动;甲方负责定期对布放在乙方的 POS 机具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POS 机具的数量及每台 POS 机的编号与原登记是否相符;

  二、POS 机具的使用状态是否正常;

  三、POS 机具的摆放位置是否有改动;

  四、乙方是否对机具进行了擅自更换或加装其他设备;

  五、乙方内部须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对 POS 机具的日常管理,以控制内部操作风险,防范甲方固定资产的损失。

  第十五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传送的境外银行卡正常交易的数据之后,将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将交易款项划拨至乙方结算账户内,并开始向其他发卡机构收取应付交易款项;乙方的退货款将在乙方结算账户中抵扣。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合作中无权转让对方有关本协议的技术许可、商标使用权、专利、技术秘密。双方应各自制订、执行、检查内部的安全保密规定的实施情况,如发生上述情况为对方造成经济、声誉等损失,违约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协议的确定和履行适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管规定。甲方有单方面终止乙方受理银行卡业务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未按此约定及相关操作流程而除了的任何交易,并对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留完全追索权。乙方对可疑的用卡行为、卡片,有拒绝受理的权利。

  第十八条 甲方对于乙方手工传送的成功退货交易视为乙方不可撤销的委托付款,所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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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基本条款

  第十九条 标识及标记乙方应在其营业场所内明显位置展示甲方提供的受理境外银行卡的标识或标记,以便告知持卡人在乙方营业范围内可以使用境外银行卡进行支付,即乙方可以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当乙方停止受理此类卡服务,无论何种理由,相关的标识、标记都应立即撤下。

  第二十条 接受银行卡应在确认下列情况之后,才可接受银行卡付款;

  一、银行卡完好无损,无任何形式涂改或更改;

  二、该银行卡面上相应之激光图及该激光图并没有破损或模糊;

  三、如使用银行卡收单电子设备,此卡必须通过受理银行卡电子设备完成受理交易;

  四、如通讯线路发生故障,乙方应按以下程序通过手工压单操作;

  (一)通过电话向甲方取得电话授权,甲方进行记录;

  (二)将境外银行卡在签购单上进行压印,并填写金额,日期等要素;

  (三)在取得持卡人签名,并把它和此卡背面的签名进行核对,一致后方可受理;

  (四)每份手工签购单应包括以下要素:

  1、银行卡卡号

  2、有效期

  3、交易日期

  4、交易金额

  5、授权号码

  6、乙方名称和商户编号

  7、持卡人签名

  8、单据号

  五、持卡人必须是银行卡本人,其姓名须与卡面标示姓名一致,如银行卡背面附有持卡人之签名,该签名需与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亲笔签名相符;

  六、银行卡必须是在卡正面显示的起始日当天或之后,以及到期日当天或之前使用;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没有起始日期,则必须通过专用电子设备刷卡或者通过授权后进行交易;

  七、银行卡签名栏,不能出现明显的改动或损毁;

  八、银行卡正面的卡号必须与印在卡背面的,以及打印在签购单的卡号相符;

  九、乙方在使用银行卡受理电子设备的条件下,应采用联机方式受理境外银行卡,不必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当受理电子设备、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连机受理时,也可以采取手工压单操作;若采取手工压单操作时对持卡人身份有怀疑、或对该交易有怀疑,或者是酒店类商户,则必须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并注明证件名称和号码;

  十、卡面没有凸印卡号的银行卡,必须通过银行卡专用电子设备刷卡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授权

  一、乙方应在接受银行卡前,向甲方指定的授权中心索取授权号,并将授权号清楚记录在签购单上;

  二、无论金额大小,乙方每笔交易均须经过电子机具刷卡完成。如出现机具故障,在恢复正常使用之前或者未安装电子机具的,则需通过电话向甲方授权中心索取授权,并将甲方授权号码记录在手工压印的签购单上;

  三、乙方不可代替第三方机构向甲方索取授权,亦不可通过甲方取得授权后向第三方交单;

  四、对于任何没有取得授权号码的交易,或已取得授权号码但没有记录授权号码的交易,甲方有权拒绝,并对涉及的款项拥有完全追索权;

  五、如乙方单方面违背本协议,不论已发生的相关银行卡交易是否取得授权,甲方均有权拒绝交易,并对涉及的款项拥有完全追索权;

  六、由于国外发卡行对授权的具体操作上的差异,乙方应准备传真机具,以便特殊情况下接受甲方的转授权传真件,进行记录后将其附在签购单后存档;

  七、乙方受理银行卡需要手工索取授权时,必须要以协议中登记的固定电话索取人工授权,不能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索取人工授权。

  第二十二条 签购单

  一、乙方使用的所有签购单格式应先获得甲方认可,并应包括持卡人存根、商户存根及银行存根。

  每张商户存根应由乙方保留,保留时间自交易日起至少 18 个月,持卡人存根应于持卡人签署签购单据后立即交付持卡人;

  二、每份签购单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一)银行卡号码

  (二)有效期

  (三)交易日期

  (四)交易金额

  (五)授权号码

  (六)乙方名称和商户编码

  (七)持卡人签名

  (八)流水号

  (九)单据号

  第二十三条 对账、清算及差错处理

  一、甲乙双方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二、乙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对银行卡交易数据及时汇总并与甲方核对,出现差错时应及时与甲方联系进行调账处理。当甲方提出查询或账务调整要求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将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甲方。

  三、清算流程

  (一)乙方应严格按照电子设备受理交易规程操作,甲方以乙方传输的交易数据及乙方的其它指令为乙方提供清算服务,乙方不得以与持卡人或其它任何交易纠纷为由要求更改或影响甲方对乙方受理业务的资金清算。对于有争议的交易按差错处理规则和流程进行处理;

  (二)甲方收到乙方传输的交易数据,应负责及时处理。对于甲方判断为正常交易的金额,甲方应及时划拨至乙方的制定账户;对于甲方判断为可疑交易的金额,甲方有权采取及时核对、延迟入账等处理措施;

  (三)乙方对于甲方入账的款项应及时核对。超过 30 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甲方入账处理的认可;

  (四)乙方有义务将所有通过设备清算的交易资料和相关单据,妥善留存至少 18 个月,以备查询;

  (五)乙方收到甲方针对某笔交易的查询函件后,须在甲方要求的日期内回复甲方所需的全部资料;

  (六)对基于本合同从甲方获得的全部信息、各种单据、资料、用品等,乙方应负责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透露;

  (七)对于已经发生的退单损失,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通知发出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退单款项划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有权从乙方暂扣资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以弥补甲方已遭受的退单损失及机具损失;

  (八)甲方可拒绝清算持卡人在乙方及分店发生的问题交易,乙方不得异议。此时,甲方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有关问题交易的说明及拒绝清算的通知。如问题交易已送交清算,甲方将发出退款通知。乙方承诺与通知书发出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退单款项划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有权从乙方暂扣资金中扣除相应款项;

  (九)若因乙方未履行承诺而发生任何损失,一切责任均由乙方独自承担。甲方保留向乙方法律追究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在其后与乙方间产生的交易款项中,将有关款项扣回,并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一)甲方发现乙方受理境外银行卡时未留有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明显不符以及重复扣款等违反本协议的错误交易;

  (二)签购单项目不准确,或没有得到持卡人或发卡银行的确认;

  (三)签购单上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四)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所需要查看的原始交易凭证;(五)乙方不能或不能及时对甲方所提出的交易查询信息进行反馈;

  (六)乙方不能或不能及时对甲方所发出的异常交易账务调整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接受甲方调账要求;

  (七)签购单上的要素信息(如金额)有涂改;

  (八)签购单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分单、多项销售及部分付款

  一、乙方应将同一笔交易所出售的所有商品或提供的一切服务之总计收费,记录在一张签购单据上。乙方不得将同一笔交易分成多次交易、使用两张或两张以上的签购单据,以使得这些交易的金额超过了银行的授权限额。除非出现部分付款或延迟送货的情况,否则即视为乙方违约分单,甲方将对相关款项拥有完全追索权;

  二、如签购单据只包括部分应付金额,乙方不应接受该笔交易,下列情况除外:

  (一)顾客在乙方消费时以现金或支票支付所余款项;

  (二)延迟交易(延迟提供货品或服务)中,顾客在缴纳订金和在获得商品或服务后付清余款时,须分别签署两张或更多的签购单。若两张签购单据之合计金额超出有关之授权限额,乙方则须取得甲方授权中心的授权。每张签购单据须获得并记录授权号码,且在该签购单上清楚写明“订金”或“余款”.

  第二十六条 禁止交易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受理下列银行卡交易: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交易;

  二、乙方为第三方进行的交易;

  三、交易的内容与签购单标示内容不相符;

  四、无真实商品标的或服务标的的交易;

  五、退货交易使用现金或附加在当初购买货物之上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退还货品及调整收费

  一、目前只允许甲方受理境外银行卡的退货;

  二、对于手工退货,在通知甲方后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在交易过程当中,如商品被接受退还、任何服务被终止或取消、或价格允许做出调整,乙方应提出一份由甲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贷记退货单,加盖公章后连同调整收费签购单据交回甲方。手工单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交予甲方。对于退货交易乙方不得向顾客退还现金;

  (二)乙方须在贷记退货单上注明日期,并将已填妥的贷记退货单副本交给持卡人;

  (三)乙方需在向甲方提交的退货交易单中注明退货申请是由持卡人提出还是由乙方提出。

  第二十八条 对持卡人收取附加费及现金付款

  一、乙方不得向使用甲方确认可以受理的银行卡进行正常交易的顾客收取任何附加费;

  二、商品或服务的收费已包括在以银行卡付款的签购单据上,则乙方不得另外向持卡人收取任何形式的付款。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向持卡人提供现金。

  第二十九条 交易信息交易信息是指银行卡在各类业务中的交易处理数据,基本内容包括:卡号、密码、磁条信息、有效期、卡片验证码、交易金额总计等内容。乙方必须妥善、安全保管银行卡交易信息资料至少 18 个月,未经甲方或持卡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以上任何银行卡交易信息及资料用做 银行卡交易对账工作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条 乙方在受理持卡人交易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或拒绝交易并按要求没收该卡。

  一、交易过程中终端机具显示的交易应答信息为没收卡指令;

  二、经联络甲方,获得没收卡指令。

  第三十一条 乙方对没收卡处理

  一、立即当场进行剪角处理,即自卡背面磁条左上角向下以与水平方向不大于 45 度角的方向进行剪切处理,并在次日前通知甲方;

  二、使用签购单(或自备的按甲方行业标准制作的其它形式单据)向持卡人开具没收卡的收据,一式三联,清楚记录卡号、没收原因(如:收单行指令等)分别交予持卡人、甲方和乙方自行留存;

  三、乙方如未按以上操作将承担其风险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乙方对没收卡处理

  乙方按甲方指令没收银行卡并按以上约定进行正确处理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交予甲方。

  第三部分 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受理银行卡时,只能在甲方认可的专业机具上操作,乙方不得使用其他未经过甲方许可的设备读取银行卡信息;不得自行或者授权第三方维护银行卡机具、设备或者系统设置和数据。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均有为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并明确使用范围、时间和内容(包括品牌、建筑、设施等)。有关定义:信息指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方式存在的甲乙双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财务信息、以及甲方的技术方案、操作手册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受理银行卡交易历史对乙方进行信用评级。为避免持卡人进行的欺诈交易为双方带来损失,乙方应对下列异常交易情况特别注意,及时与甲方联系:

  一、卡面凸印卡号有涂改痕迹,或终端机具显示卡号与凸印卡号不符;

  二、持卡人未经选择就购买高价值或者易变现商品;

  三、购买多件同一类或同一规格商品;

  四、持卡人对自己用卡金额心中无数,反复要求试刷卡;

  五、以金额不足为由,反复测试不同的卡;

  六、当乙方需要人工授权或向甲方查询时,持卡人表现出特别紧张,要求终止或取消交易;

  七、签名不自然与卡背面预留签字不一致或者 要求对照银行卡签名。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有套现、洗单、恶意倒闭、虚假交易、伪造交易、侧录等行为的,将进入甲方的管理记录,按照行业有关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将乙方纳入行业不良商户信息库,并以此为参考确定特约商户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七条 乙方可以存储业务上必须的客户资料,如姓名(中英文)、国籍、证件号码等,但仅限适用于受理该客户的银行卡支付交易。乙方不得存储银行卡卡号、有效期等磁条内容(签购单据,只用于留档备查)乙方不得超期限(12 个月)保存已不再具备交易清算用途的银行卡客户信息资料:

  对于超过保存器械的交易数据及资料,甲乙双方均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分别按照机密文件销毁标准,由专人负责销毁,并做出经有权签字的书面销毁记录。

  第三十八条 乙方不能存储所受理银行卡磁条内任何资料以及签名栏的 3 位数字确认码,适用于万事达卡(MasterCard)、威士卡(VISA)、JCB 卡、大莱(Diners Club)。不能储存美国运通卡(AmericanExpress)印于卡面上的四位数字确认码。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均应建立或者细化各自内部的保密制度,并通过培训、检查等方式和措施确保银行卡交易信息和数据的安全,限制数据访问权限并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换银行卡机具终端的使用密码。

  第四十条 对于双方各自内部人员流动、辞职、解雇等原因离开原工作机构后,而由其泄露有关银行卡信息、资料、数据的责任,则由其原所在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 关于非保密信息双方约定如下:

  一、协议范围外来自其它渠道的信息;

  二、签约前双方的各自信息;

  三、在双方履行相关约定中所取得的非保密信息。

  第四十二条 保密的例外责任,即在下列情况下,如果发生保密信息泄露,双方均无需承担信息泄露责任:

  一、根据司法机关要求或为公共目的向相关单位(目前仅指:公安系统、法院、检察院)提供银行卡交易信息;

  二、在乙方已经采取了必要的系统管理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系统、网络正常运行造成的信息泄露;

  三、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息泄露。

  第四十三条 对于双方合作产生的有关知识产权、着作、商标或者技术专利为双方共同所有,并共同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如有交易数据被非法取得或外泄事件发生,双方均有在第一时间内告知对方的 义务,并及时采取措施配合对方减少损失。

  第四十五条 强制解约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拒绝为乙方提供境外银行卡交易服务,并立即与之强制解约:

  一、未按约定流程进行受理银行卡业务操作,造成损失或者经两次书面通知无效;

  二、使用虚假伪冒信息进行银行卡受理业务申请,违规套现或洗单,虚假交易等;

  三、未经甲方或持卡人允许泄露持卡人交易账号或其他交易信息;

  四、利用设备进行欺诈活动,如盗录磁条信息、非法改装银行卡电子设备等;

  五、经营不善,已破产、停业或倒闭;

  六、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

  七、因自身行为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或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八、内部人员作案或者与外部人员联合作案;

  九、其他甲方认为将为甲方带来风险的状况。

  第四十六条 乙方允许甲方为保障受理银行卡业务的安全而采用监控和可疑跟踪等技术的实际应用。

  第四十七条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及司法机关对银行卡案件进行调查、打击银行卡犯罪,并在需要是给予环境和安全方面的支持。

  第四十八条 甲方有义务及时通报、告知乙方关于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有关银行卡受理市场方面的最新动态和业务做法,乙方有义务配合实现。

  第四十九条 对于乙方未受协议约定进行操作产生的风险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拥有完全追索权。

  第四部分 其他

  第五十条 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签署之日起至新协议签署日;或者终止协议通知日期后的第 60 天,即协议终止生效日;

  二、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已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应继续履行完毕。

  第五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报如下变更事项,否则,乙方需承担相关责任。

  一、变更事项包括:名称、负责人、地址、经营许可证号、联络方式、银行账号等事项的变更;

  二、发生下列变更之一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是否终止本协议:所有权结构变更、业务经营或销售方式的重大变动。

  第五十二条 转让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约内容泄露或转让与第三方。

  第五十三条 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如在本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修订本协议如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冲突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对于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的变更,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十五条 违约责任及解决任何一方面违反本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中止、终止本协议,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而造成的损失(风险)有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保留完全追索权。

  第五十六条 法律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