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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与范畴

2019-11-01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国外并没有互联网金融这一专门的提法,只有其各种业态的相关阐述。这一状况与其互联网金融实践活动有关。

  比如美国,虽然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移动支付、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网络银行、网络证券与保险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丰富、起步较早,但却并未称之谓互联网金融。所以,国外理论界对互联网金融各种具体业态的定义、特征等方面的论述较多。

  比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乔治华盛顿大学经济学教授埃利·萨勒曼认为,互联网的商业化正不断改变着银行现行的经营方式,由此也衍生出了第一种全球货币。互联网正在创造存在于电脑内的“电子银行”,并与“传统的银行和石砖瓦砾建造起来的银行”相竞争。Tiwari,R & Buse(2007)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电子(移动)设备访问计算机媒介网络,以实现物品和服务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任何交易。从国外相关互联网金融相关研究内容看,互联网金融包括的范畴十分广泛。Wu & Hisa(2008)从理论的角度给出了互联网金融、移动市场的概念,并给出了电子金融与移动金融的差异,以及移动市场的关键特性(如便捷性、个性化、本地性、灵活性、可接入性和实时性等特点)。

  从银行开展移动金融的理论角度出发,De Vos, H·Haaker,T·Teerling(2008)给出了定义:利用位置信息提供本地服务的移动银行服务所创造的客户价值。Lauran&.Lin(2005)研究了使用移动银行的行为意图。Ratten(2008)则侧重从业界的角度出发,给出了一个WAP银行的概念模型。Rivari(2005)指出 了网上银行是一个有力的提供公司金融服务的新型CRM工具。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国内的文献记载比较少,多数是关于这种业态的描述,少有人给出明确的定义。

  狄卫平、梁洪泽(2000)较早关注到互联网金融现象,他们的定义是:从网络金融入手,即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实现的金融活动,包括网络金融机构、网络金融交易、网络金融市场和网络金融监管等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在早期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王大威(2012)认为,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金融交易已经从传统的专网不断向互联网进行渗透,互联网将金融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发挥到了极致,并且这种趋势还在呈几何级数增长。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已经开始通过社交网络推广自己品牌或者直接在网上销售金融产品,这就已经是互联网金融了。谢平(2012)认为,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有三个核心部分: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侯唯栋(2013)则提出,互联网金融也是充分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务进行深刻变革后产生的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

  可见,关于互联网金融内涵与范畴,理论界并没有形成共识。专家们把这些金融新业态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尽管表述不尽一致,但大家都把目前的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电商金融、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等都归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