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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2019-12-03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与传统金融风险比,互联网金融风险除了会加剧、放大传统金融风险的程度和范围外,还面临一系列独特的风险,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以下类别:

  一、业务风险

  业务风险主要包括用户操作风险、市场选择风险和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可能来源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也可能是因为交易主体操作失误。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来看,操作风险涉及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与客户的信息交流等,这些系统的设计缺陷都有可能引发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从交易主体操作失误来看,如果交易主体不了解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和要求,就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资金损失,甚至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流动性不足、支付结算中断等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活动打破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点限制,具有明显的地域开放性。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安全系统失效或交易过程中的操作失误,都会构成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风险累积,对全国乃至全球金融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支付结算产生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市场选择风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面临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引发的业务风险。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和服务提供者都具有显著的虚拟性.相应的业务活动大都在由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增加了确认交易者身份、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不对称性。

  在实际业务中,客户可能利用他们的隐蔽信息作出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决策,而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却无法在网上鉴别客户的风险水平,导致其在选择客户时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市场可能成为“柠檬市场”。互联网金融服务是一种虚拟的金融服务,加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客户不了解各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这就有可能导致价格低,但服务质量相对较差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却因价格偏高被排挤出互联网金融市场。

  信用风险是指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没有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没有树立良好的信誉,导致其金融业务无法有序开展的风险。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信誉风险的消极影响都是长期持续的。信誉风险不仅会使公众失去对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信心,还会使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同客户之间长期建立的友好关系受到损害。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采用的多是新技术,更容易发生故障,任何原因引起的系统问题都会给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带来信用风险。一旦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达到公众的预期水平.或者安全系统曾经遭到破坏,都会影响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信用,进而出现客户流失和资金来源减少等问题。

  二、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包括网络安全风险、技术选择风险和技术支持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托发达的计算机网络开展,相应的风险控制需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是否安全与互联网金融能否有序运行密切相关,计算机网络技术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互联网传输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因素,会使互联网金融的计算机系统面临瘫痪的技术风险。一是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不完善。互联网交易的运行必须依靠计算机来进行,交易资料都存储在计算机内,并通过互联网传递信息。然而.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式的网络系统,在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不完善的情况下,黑客可以在客户机传送数据到服务器的过程中进行攻击,甚至攻击系统终端,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危害。二是TCP/IP协议的安全性较差。目前互联网采用的传输协议是TCP/IP协议族,这种协议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力求简单高效,注重信息沟通通道畅通,但没有深入考虑安全性问题,导致网上信息加密程度不高,在传输过程中容易被窥探和截获,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三是病毒容易扩散。互联网时代,计算机病毒可通过网络快速扩散与传染。一旦某个程序被病毒感染,则整台计算机甚至整个交易网络都会受到该病毒的威胁,破坏力极大。

  在传统金融业务中,安全风险只会带来局部的影响和损失,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安全风险可能导致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的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技术解决方案是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基础,但选择的技术解决方案可能存在设计缺陷或操作失误,这就会引起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选择风险。技术选择风险可能来自于信息传输过程,也可能来自于技术落后。一是信息传输低效。如果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就可能在与客户传输信息的过程中出现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延误交易时机。二是技术陈旧。如果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选择了被淘汰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创新与时代脱节,就有可能出现技术相对落后、网络过时的状况,导致客户或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错失交易机会。在传统金融业务中,技术选择失误一般只会导致业务流程缓慢,增加业务处理成本,但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信息传输速度对市场参与者能否把握交易机会至关重要,技术选择失误可能导致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失去生存的基础。

  由于互联网技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受技术所限,或出于降低运营成本的考虑,往往需要依赖外部的技术支持来解决内部的技术问题或管理难题。在互联网技术飞速更新换代的今天,寻求外部技术支持或者是技术外包是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必然选择,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然而,外部技术支持可能无法完全满足要求,甚至可能由于其自身原因而中止提供服务,导致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无法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虛拟金融服务,进而造成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支持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目前使用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设施大都需要从国外进口,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形成了潜在威胁。

  三、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都在由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这样虽然可以克服地理空间的障碍,但同时也使得对交易者身份、交易真实性的验证难度增大。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进而导致信息风险加剧。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资金流向的信息掌控风险。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三者的结合促进了电子商务和网络信贷的迅速发展。首先从交易过程上看,供求双方在完成交易前,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账户,资金支付只有通过公共的第三方平台才能流转。在资金的调拨过程中,虽然依旧离不开银行的底层服务,但从业务性质上看,第三方支付企业事实上已经从事了与银行结算类似的业务。在第三方支付企业基本承担起银行在电子商务里中小规模的支付结算业务后,作为支付中介的一般存款账户实际成为银行无法控制的内部账户。其次,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借贷平台的资金转账过程中,资金并不是由出借人的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而是必须通过网络平台才能实现周转。实际上,大多数的网络信贷平台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形式来完成的。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具有性、匿名性和即时性的特点,因此对于互联网模式下资金流向的追踪就变得更加困难。

  二是放款者决策的信息风险。与传统商业银行的借贷不同,网络借贷是在借款人和放款人之间直接进行的,属于直接融资而非间接融资。这其中,第三方平台只起到撮合交易的作用,并不直接从事借贷活动,因此并不属于金融机构。这种交易没有金融机构的直接参与,一般借贷的额度不高,也没有抵押担保,实质是一种信用借贷。而信用借贷也就意味着风险主要由借款者承担。虽然在网络借贷模式下,凭借平台积累的注册信息、销售额现金流和历史成交记录等信息,能为放款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但仍无法消除放款者的决策风险。

  对于P2P网络信贷而言,一方面,网络信贷企业或个人无法通过第三方来获取借款人客观的信用历史数据。虽然很多网贷公司采取了诸如手机绑定、身份验证、收入证明、视频面谈等手段,但如果更为关键的借款人征信记录、财务状况、借款用途等资料无法充分获得的话,仅凭借借款人自身提供的一些基本资料,很难构建起客观全面的信用评级体系。另一方面,在各个网络借贷平台信息相互隔绝的条件下,一家平台在对借款人进行审核时,无法得知该用户是否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也申请了贷款。因此,一旦借款人故意隐瞒相关信息,而审核人却按正常流程审核并放出贷款,就可能形成不可避免的风险。

  对于电商小贷而言,尽管可以根据自身积累的用户交易,售后以及客户评价等信息对贷款申请者进行更有效的信用评判,但这种模式依然不能完全消除放款者的决策风险。从电商信用体系建立的机制.上看,历史的记录并不能充分地模拟和预测未来,而且贷款申请者也完全可以通过构造虚假交易、提高交易频率以及获取更多好评来提高其信用评价,在信用体系中伪造出较高的信用评级,进而获得更好的信贷与交易优势。

  最后,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和服务提供者具有显著的虚拟性特征,所以在交易者身份的确认和信用评价等信息方面往往会产生明显的不对称性。在实际业务中,出借人不可能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控,而网络借贷平台又不可能像商业银行一样对贷款的使用进行审查,因此借款人很容易通过隐瞒他们的一些信息,做出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和放款者的决策,从而使放款人在选择客户时处于更加不利地位。此外,一旦资金出现损失,放款人还往往会陷人无法有效进行追讨的困境。因此,在互联网金融中,放款者决策的风险需要得到重视。

  三是数据爆发式增长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数据总量的爆发式增长,在带来数据挖掘与分析便利的同时,也会加剧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首先,信息收集的成本在提高。包括软硬件设施在内的前期投人,是信息收集面临的第一项成本。虽然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记录、存储设备的价格变得不再高不可及,但对于一般企业或个人,这种信息收集的前期成本仍不可忽略。除了有形成本外,信息的收集还需要付出时间。一方面,大数据的形成是一个需要一定时间积累的过程;另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收集领域,最先进人者有先发的竞争优势。早在2003年就成立的阿里巴巴电商集团,直到2013年才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商业数据的时间积累。而阿里金融之所以虽被普遍看好却难以复制的关键,也在于其积累了先发优势,后来者要重新积累这些消费者的交易与信用数据将是十分困难的。其次,有效信息获取的效率并没有显著提高。不可否认,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社会间信息沟通的规模和速率大大增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有用信息的获取变得更为迅捷和容易。一是网络信息资源所具有的无限性、广泛性、廉价性、共享性、无序性等特点,使用户在获得有用信息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会被大量的虚假信息、无用信息所困扰。信息大爆炸造成的信息环境污染和“噪音信息”的蔓延,增加了人们识别、判定和利用有效信息的困难。二是信息解读的技术要求在不断提高,增加了获取有效信息的难度。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传统搜索引擎搜索到的信息只是互联网的表层信息,层次更加丰富、更加专业的深层信息,则通常储存在网络检索界面无法触及的后端,储存Access,Oracle,sQLServer,DB2等数据库中。这部分数据的读取必须使用网站的搜索工具进行直接交互式查询。由于当前搜索引擎的信息抓取程序还不具备在交互式检索窗体中填写或选择所需字段信息的能力,无法向数据库提交检索关键字,因此一些很有价值的信息资源对用户.尤其是企业用户来说.是无法直接获取的。再次,信息噪音带来的交易风险在提高。由于信息在互联网中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因此金融资产价格也更易受到网上突发信息的影响。

  四、法律风险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还相当缺乏。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也只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的网上服务制定的,并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求,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人、资金监管、交易者的身份认证、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等方面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利用互联网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时,配套法规的缺乏容易导致交易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增加相关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不确定性,导致交易费用上升,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交易主体在互联网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这类风险与传统金融业务并无本质差别;二是互联网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现有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巴塞尔协议II》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则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较弱。互联网金融涉及互联网技术、信息科技、金融管理等诸多领域,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难度将远远超过传统的金融立法。虽然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网上支付业务的管理体系,但在网上支付的部分领域,很多政策仍处于空白阶段,仍有很多部分企业大打“擦边球”,游走于政策法规边缘,来获取各种机会收益,对这种不断发展变化的投机行为的监管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网上支付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