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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与银行卡业务人员单位的简介

2019-12-09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一、持卡人

  1. 持卡人的概念。持卡人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符合银行卡的申请条件、能够提供有关资料、经过发卡银行批准、已经领取银行卡并且使用银行卡的人。

  持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和企业等合法组织。

  2.持卡人的权利:①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服务质量标准者进行投诉。②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应利率和有关的计算公式。③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④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⑤持卡人有权索取银行卡领用合约。

  3.持卡人的义务:①持卡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如果发卡银行要求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②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银行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条款。③持卡人或保证人通信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④持卡人不得以和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的款项。⑤持卡人应当按照银行卡的有关合同约定交纳各种费用。

  二、特约商户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行签有商户协议,受理银行卡的零售商、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特约商户在我国银行卡业发展的初期主要集中在星级宾馆、高档饭店、大型商场等少数几个类型的商户。随着银行卡业务的飞速发展,刷卡消费的理念越来越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受理银行卡的商户也越来越普及,已拓展到旅游、餐饮、娱乐、日用百货、超市、航空售票、加油、公立医院、学校等众多行业领域,房地产、汽车销售、批发类等大额支付场所也逐步实现了刷卡消费。

  特约商户有权利根据协议向收单银行收取结算款项;特约商户有义务合法使用POS机收取经营款项,特约商户应当对持卡人的各种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等。

  三、收单银行

  收单银行,是指跨行交易中兑付现金或与商户签约进行跨行交易资金结算,并且直接或间接地使交易达成转接的银行。

  例如:你拿着一张工商银行的贷记卡到商家购物后刷卡结算,商家收款用的POS机是建设银行安装的,你刷卡、签字后,商家把你签字的那张签购单留下,然后交给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收到你的签购单后,按照金额把钱款先行垫付给商家,再通过中国银联找发卡银行结算该笔钱款,这里的建设银行就是收单行。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具体有6种业务类型:收单交易处理、商户发展与培训、软件开发与维护、系统集成、机具安装与维护和机具销售与租赁。其中,前两项是收单的核心业务,收单交易处理是基于收单机构的IT系统平台,为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提供授权、交易获取、清算、退单、交易信息管理等服务;而不断拓展商户规模,将会使得收单机构的网络产生边际效益。在银行卡产业的价值链中,持卡人是银行卡的最终使用者,是银行卡存在的根据,也是整个银行卡产业赖以产生利润的主要来源。持卡人通过使用银行卡而获得各种便利,并为此支付费用。收单业务发展得快与慢、收单业务质量的好与坏决定着持卡人使用银行卡的环境和使用银行卡的便利程度,因此,收单业务是整个银行卡体系运行必不可少的基础。

  由于大多数发卡银行都兼营收单业务,所以,经济生活中很有可能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是同一家银行。也有一些非银行专业服务机构经营银行卡的收单业务。

  收单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有权拒绝受理非人网银行卡;有义务受理其他联网成员的人网银行卡;有义务管理和培训本行特约商户,提高特约商户查验和受理银行卡、交易操作的效率和质量,以防止和减少特约商户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其他相关联网成员提供本行不良商户信息;当发卡与收单不属同一机构时,收单机构有权利向特约商户收取扣率,同时有义务向发卡机构交纳交换费。

  四、支付清算组织

  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获准向银行卡有关各方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五、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银行体系中的最高管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也是银行卡业务的管理机关。中国银联要在其领导下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银行卡联网通用的技术、安全、业务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整合规范行卡市场,改善优化用卡环境。

  各个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业务也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起草、制定的法规、规章指导下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