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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位卡、个人卡及公务卡的概念

2019-12-10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一、单位卡

  单位卡,也称商务卡,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各种单位申请领办的、提供单位的有效证件、指定本单位职工为持卡人、主要用于单位业务的一种银行卡。

  单位卡多为单位的财务人员持有,用于与个人卡之间的资金转账结算,也有的是单位采购人员持有,使用于为单位采购各种物品。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单位卡只能用于转账,不能存取现金,单位卡的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准将单位的销货收入存人单位卡账户。

  二、个人卡

  个人卡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自然人申请领办的、提供自然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个人为持卡人的一种银行卡。

  个人卡可以是贷记卡,可以是准贷记卡,也可以是借记卡。

  自然人申请银行卡,一般要求年满18周岁,即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申请领办贷记卡或者准贷记卡,一般还要求有其偿还能力或者代偿还能力。

  三、公务卡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公务卡是银行卡的一种。

  (一)公务卡是一种创新性的公务支付模式

  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 年4月联合召开全国银行卡工作会议,对推广公务卡进行了工作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湖北、湖南、河南、四川、厦门、深圳等省市率先试点,中纪委、中科院、宋庆龄基金会等7家中央预算单位也进行了公务卡试点。200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召开了全国公务卡应用推广会议,并于2007年7月联合发布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公务卡试点和推广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制度模式、政策要求和实施步骤。2008年,中央预算部门和省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试点,积极扩大公务卡结算范围。2010 年力争在全国全面建立起公务卡制度,所有中央预算单位和地方省、市以及有条件的县,都要实行公务卡管理。不久的将来,公务卡必将在全国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中普及使用。

  公务卡制度是我国财政财务的一种创新性支付模式,它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银行卡为载体的现代财政支付管理制度,是我国财政财务制度的改革创新。公务卡制度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在公务小额支出中全面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减少现金使用,同时利用银行卡支付系统协助财政部门实现对公务小额支付的全程监控,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管理。

  (二)公务卡是一种创新性的银行卡产品

  公务卡的推广与普及,是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近年来,我国的银行卡产业快速发展,银行卡已经成为最大众化的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公务卡的推广与普及,必将增加银行卡的品种,完善银行卡的功能,扩大银行卡的持卡人范围,促进银行卡民族品牌的发展。

  1.公务卡具有贷记卡的一般功能。公务卡是贷记卡的一种,因此,公务卡具有贷记卡的一般使用功能,可以购物、消费、提现;不需要事先存人款项,即可先购物、消费或提现;公务卡应当在规定的信用额度使用;还款享受一定期限的免息期等。

  2.公务卡的支出结算范围。公务卡,顾名思义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结算。公务卡支付结算的范围,主要是财政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对于预算单位原使用支票结算的有关支出是否改为使用公务卡结算,可以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购物、消费的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支付结算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3.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银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4.公务卡的承债约定。公务卡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单位承债或个人承债。单位承债必须由单位统一还款, 个人承债可以由单位统一还款, 也可以由个人自行还款。

  5.公务卡支付、还款流程。公务卡支付,应在信用额度内先行支付结算,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如果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必须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单位财务审核无误后将报销款项直接划入该公务卡账户中。

  如果因持卡人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