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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银行卡规定》对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影响

2021-07-26 来源:中国信用卡 作者:陈福录

  近年来,因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为规范银行卡交易秩序、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在深入研判、公开征求意见、分析论证等基础上,于2021年5月2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将对银行信用卡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一、《银行卡规定》对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有利影响

  《银行卡规定》共计十六条,其中对银行信用卡业务产生有利影响的条款仅有三条。

  1.间接肯认了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复利、费用、违约金,有利于银行准确把握对于透支可收取的权益项目

  实务中,对于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银行除收取利息外,还要收取违约金,如持卡人未能偿还利息,则要收取复利,在持卡人办理分期还款的情况下,则要收取手续费。原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虽对银行向持卡人收取复利、费用、违约金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该办法只是部门规章,司法实践中很难被法院认可或者适用,一些法院判决否定银行向持卡人收取复利、费用、违约金,不利于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对此,《银行卡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银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反向理解该条规定,即只要银行就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向持卡人履行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便有权向持卡人收取复利、费用、违约金。据此,《银行卡规定》第二条间接肯认了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复利、费用、违约金,有利于银行准确把握对于透支可收取的权益项目。

  2.直接明确了银行有权通过持卡人预留信息进行催收,有利于降低银行催收难度

  实务中,持卡人在办理信用卡时,会向银行预留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而银行也常常会通过这些预留信息以打电话、发短信、发信件、发邮件等方式进行催收。虽然这些催收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规定,但是在持卡人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实际信息与预留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这些催收的法律效力,往往会有争议。对此,《银行卡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中扣划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二)发卡行以向持卡人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发送手机短信、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债权;(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四)其他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其中,第二项情形直接明确了银行通过持卡人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以打电话、发短信、发信件、发邮件等方式进行催收的法律效力,简便快捷,有利于降低银行催收难度。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银行卡规定》答记者问内容,以这些方式进行催收时应采取到达主义,即只有成功打通预留电话并向持卡人进行催收,或者成功向预留手机电话发送了有催收内容的手机短信,或者成功向预留通讯地址发送了有催收内容的书面信件,或者成功向电子邮箱发送了有催收内容的电子邮件,才能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3.规定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信用卡伪卡盗刷损失扩大,有利于减轻银行赔偿责任

  《银行卡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条规定,信用卡伪卡盗刷交易、网络盗刷交易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显然,这有利于减轻银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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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银行卡规定》对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不利影响

  《银行卡规定》大部分条款对银行信用卡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即给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作出了限制或者加重银行责任,甚至带来一定的难度或者风险。

  1.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应当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及对信用卡网络支付及其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将增加银行操作风险

  《银行卡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要求银行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须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否则将承担操作不当带来的风险。依据《银行卡规定》第八条规定,银行未履行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相关网络支付功能义务,持卡人以其未与银行就争议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请求不承担因使用该功能而导致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银行卡规定》第九条规定,银行未完全告知某一网络支付业务持卡人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足以影响持卡人决定是否使用该功能的内容,致使持卡人没有全面准确理解该功能,持卡人以其未与银行就相关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请求不承担因使用该功能而导致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两条规定要求银行对信用卡网络支付及其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否则银行将承担操作不当带来的风险。

  2.持卡人有权请求法院调减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总额,将对银行极为不利

  依据《银行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银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银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银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该条规定赋予了持卡人请求法院调减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总额的权利。然而,何谓当事人过错程度、银行的实际损失等,《银行卡规定》未作进一步规定,给法官裁判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间。实务中,法官往往参照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来作出判决,但民间借贷利率远远低于信用卡透支利率,因而对银行极为不利。

  3.及时核实义务及对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的及时保存义务,会给银行带来操作难题

  《银行卡规定》第四条规定,银行可通过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证明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银行卡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持卡人告知银行其账户发生非因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权交易导致的资金或者透支数额变动后,银行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未及时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单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导致有关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上述两条规定,在持卡人告知银行其信用卡账户发生非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权交易后,银行既有及时核实信用卡持有及使用情况的义务,也有及时保存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银行的主张或者抗辩将得不到法院支持。这就要求银行及时予以核实,及时保存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然而,《银行卡规定》并未规定银行如何去核实,给银行带来操作难题。实务中,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往往保存时间较短,如果持卡人在保存时间届满后才告知银行,银行将无法再保存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此种情况下银行是否还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尚无明确规定,法院有可能会依据上述两条规定判决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给银行带来操作难题。

  4.对于持卡人是否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卡号、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银行举证证明存在困难

  依据《银行卡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银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主张持卡人承担责任,须举证证明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卡号、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然而,这些信息由持卡人掌控,针对持卡人是否未妥善保管信息以及盗刷人如何获知该信息等问题,银行很难取得相应证据材料,因而举证证明存在困难。

  5.宣传资料载明承担网络盗刷先行赔付责任的允诺将为合同内容,将会增加银行营销宣传风险

  依据《银行卡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宣传资料载明其承担网络盗刷先行赔付责任,该允诺具体明确,应认定为合同的内容,持卡人据此请求银行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要求银行审慎设置宣传资料内容,否则将会增加营销宣传风险。

  6.对收单银行或者特约商户过错引发的伪卡盗刷交易承担赔偿责任,将会增加发卡银行诉讼成本

  依据《银行卡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收单银行与发卡银行不是同一银行的情形下,因收单银行未尽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或者因特约商户未尽审核持卡人签名真伪、银行卡真伪等审核义务导致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发卡银行承担责任后,可要求存在过错的收单银行或者特约商户承担相应责任。这使发卡银行需要参与两次诉讼,无疑会增加其诉讼成本。

  7.收单银行未尽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导致发生伪卡盗刷交易要承担赔偿责任,将会带来特约商户管理风险

  依据《银行卡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收单银行与发卡银行不是同一银行的情形下,收单银行未尽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导致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持卡人有权要求收单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但持卡人对伪卡盗刷交易具有过错,可减轻或者免除收单银行相应责任。这就要求收单银行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为持卡人提供安全用卡环境,否则会带来特约商户管理风险。

  8.持卡人有权请求撤销不良征信记录,将给银行带来账务处理难题

  依据《银行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持卡人依据其对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不承担或者不完全承担责任的事实,请求银行及时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务中,信用卡透支往往每月计收利息、违约金等,且每月自动将未能偿还利息、违约金等信息上传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因而会每月形成持卡人不良征信记录。因此,在撤销已有不良征信记录的同时,只有停止每月计收利息、违约金等,或者将伪卡盗刷交易、网络盗刷交易涉及账务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移出,才能彻底解决伪卡盗刷交易形成的不良征信记录,这将给银行带来账务处理难题。

  三、银行对策建议

  针对前述有利和不利影响,银行应扬长避短,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控信用卡业务风险。

  1.强化安全措施

  要采取技术手段,提升信用卡自身的信息防窃取能力,同时还要强化对ATM等自助设备的管理,防止有人利用读卡器等窃取持卡人信用卡信息进而制作伪卡。对于信用卡网络交易,在兼顾效率与安全的情况下,除输入卡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外,可借鉴网上银行设置U盾等辅助手段的做法,也设置类似的辅助手段,提高网络盗刷交易的难度。

  2.放大合约字体

  信用卡合约字体小是业界普遍现象,前段时间笔者参加某基层法院座谈会,法官表示银行信用卡合约字体要用放大镜才能看得清,认为这种情况下持卡人不可能知悉或者清楚合约内容。因此,合约字体小易被法院认定为银行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最终使法院支持持卡人主张,认定这些条款不为合同的内容,对持卡人不具有约束力,从而使银行利益受损。建议银行重新印制信用卡合约并放大字体,以便持卡人能看得清。

  3.限定收益项目

  对于信用卡透支,要明确只能收取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等,并修订格式合同。

  4.确定总额比例

  要统计分析法院判决大数据,按照大多数判决认定标准,确定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等总额收取比例,并修订格式合同,以使此类约定能获得法院支持。

  5.审慎开展宣传

  无论口头宣传还是制作宣传资料,都应审慎作出(载明)将承担网络盗刷先行赔付责任的允诺。

  6.做好信息预留

  要做好持卡人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的预留,以备将来催收之用,并修订格式合同。当持卡人信用卡透支逾期后,银行要主动向持卡人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发送手机短信、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进行催收。

  7.履行相关义务

  要履行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的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要履行信用卡具有相关网络支付功能的告知义务;要履行信用卡某一网络支付业务持卡人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的完全告知义务;在持卡人告知银行其账户发生非因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权交易导致的资金或者透支数额变动后,要履行及时核实义务及对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的及时保存义务。

  8.加强商户管理

  审慎准入特约商户,确保其质量。加强对日常POS刷卡消费等环节的监测,确保POS使用安全,促使特约商户认真审核持卡人签名真伪、银行卡真伪等。

  9.搜集过错证据

  在确认信用卡伪卡盗刷交易、网络盗刷交易发生后,银行要注意搜集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的证据材料,以证明持卡人对盗刷交易发生有全部或者部分过错,应由持卡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盗刷资金及其损失。另外,银行还要注意搜集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证据材料,并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

  10.主动处理征信

  对法院判决等确认的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持卡人不承担或者不完全承担责任,银行要主动及时撤销由此造成的不良征信记录,并确保不会再次产生不良征信记录。同时,对法院判决不支持的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也要主动处理由此引发的不良征信问题。

  11.协商化解争议

  对持卡人有证据能证明的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以及在特约商户处发生的伪卡盗刷交易,发卡银行应主动与持卡人、收单银行(如有)、特约商户(如有)共同协商化解争议,以减少诉讼发生。

  12.及时移出账务

  对确认的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中持卡人不承担责任的透支及其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以及法院判决不支持的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银行要在系统上设置账务移出功能,并及时从持卡人账户中将这些账务移出,以彻底解决可能引发的不良征信记录问题,并杜绝银行业务系统自动扣划持卡人其他账户资金偿还盗刷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