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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两种服务模式:支付通道和账户服务模式

2019-10-09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所提供的网上支付服务是网上支付的一种。网上支付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发生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而实现从买者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由此为电子商务服务和其他服务提供金融支持。根据本报告第一部分的分析, 通过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进行的支付则是由非银行机构基于互联网提供的小额电子资金划转服务,支付平台通过向提供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和通道服务或虚拟账户,满足客户的收付款需要。

  考察各支付平台所提供的网上支付服务,大体上分为支付通道服务模式和支付平台账户服务模式。

  一、支付通道服务模式

  网上支付的电子信息必须通过支付网关进行处理后才能进入银行内部的支付结算系统,从而完成安全支付的授权。支付网关是互联网公用网络平台和银行内部的金融专用网络平台之间的安全接口。在这种服务模式下,支付平台只作为支付通道将客户发出的支付指令传递给银行,银行完成转账后再将信息传递给支付平台,支付平台将此信息通知商户并与商户进行账户结算。以首信易支付B2C支付服务为例,其《B2C在线支付服务协议》中约定由首信易支付向签约商户提供网上安全支付服务和提供在线查询服务。网上消费者在首信易支付的签约商户下订单并选择首信易支付作为付款方式后,直接链接到首信易支付的安全支付服务器上,在支付页面上选择自己适用的支付方式进入相应的银行(银联支付页面)进行支付操作,然后首信易支付将网上消费者的支付信息传递给相关银行,由银行实行冻结、扣账或划账并将结果信息传至首信易支付和网上消费者,首信易支付再将支付结果通知商户,支付成功后由商户向网上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并通知商城,最后由各个银行(银联)通过首信易支付向交易成功的商户实施清算。可见,在支付通道服务模式下,网上消费者的付款直接进入支付平台的银行账户,然后由支付平台与商户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中间没有经过虚拟账户,而是由银行完成转账。虽然首信易支付声称自己提供的是“二次结算”服务,但这只是在支付平台上留下每次交易的具体信息,而不是真正经过两次账户结算。

  二、支付平台账户服务模式

  在支付平台账户服务模式下,用户须在支付平台开立一个以电子邮件为名称的虚拟账户,并可以对账户进行充值、使用该账户进行收付款,这与活期存款账户的功能十分类似。用户可以通过支付网关在银行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收付款,也可以仅在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之间转账结算完成收付款。支付平台也可能参与到交易中来,通过提高交易付款的安全度来促成交易。不论是转账结算还是参与交易,支付平台都以用户的虚拟账户为中间点,支付过程必须经过虚拟账户。

  例如,使用上海快钱的用户必须以电子邮件在其网站上注册用户,各种快钱业务都是通过这个虚拟账户展开。其中,网上付款和网上收款只涉及款项在:快钱账户之间转移,不涉及银行账户变更。账户充值、账户提现和支付网关业务则必须通过银行的支付网关实现。而快钱保业务中快钱则作为交易双方的信用中介,买家所支付的购物费用不会立刻转入卖家的账户,只有当卖家发货完毕而买家也收到货物并成功验收之后,快钱才会把费用转入卖家账户。即支付平台承担了支付货款和担保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功能。贝宝网的支付流程就更加体现了虚拟账户在完成支付中的核心地位。付款人用一个电子邮件开立账户后,向贝宝提供信用卡或者相关银行资料,将一定数额的款项转移至贝宝账户下。当付款人向第三方支付款项时,必须先进入贝宝账户,指定特定的汇出金额,并提供收款人的电子邮件账号给贝宝。接着贝宝向商家或者收款人发出电子邮件,通知其有等待领取或转账的款项。如商家或者收款人也是贝宝用户,其决定接受后,付款人所指定之款项即移转予收款人。若商家或者收款人没有贝宝账户,收款人可以根据贝宝电子邮件内容指示注册取得一个贝宝账户,收款人可以选择将取得的款项转换成支票寄到指定的处所、转入其个人的信用卡账户或者转入另一个银行账户。这一付款过程便是基于电子邮件虚拟账户的包括通过银行支付网关在内的付款和转账结算过程。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同时充当交易的信用中介,则其付款流程会与网上交易紧密结合在一起,根据卖方的履约情况向卖方划转买方的所付款项,如支付宝。在此流程中,客户和商家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立账户。客户在向商家购物后,商家将客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信息传送给第三方平台请求支付,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客户发出支付请求,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链接到开户银行进行支付。支付确认返回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后,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商家客户已经付款。商家向客户发货,客户收到货物并验证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后者再将货款转入商家在支付平台开立的账户中。

  根据以上对两种服务模式的分析总结,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主要提供三种服务,一是根据客户指令完成收付款;二是向交易双方提供增强交易可信赖度的中介服务;三是向客户提供可储值的虚拟账户。第一种服务中,支付平台是结算服务者;第二种服务中,支付平台则是暂时保管货款的第三人:第三种服务中,支付平台提供了类似活期存款账户的服务。因此,三种服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支付平台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