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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网上第三方支付的客户存款的性质

2019-10-09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条商业银行的定义,商业银行是指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法律对设立阶商业银行采取特别许可制度,商业银行需要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限才能设立,意味着要作为商业银行提供银行业务就必须得到特别许可。如果非商业银行提供了本该只能由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则是违反了上述的特许经营支付,应该被禁止。出于银监会刘商业银行的设立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标难和程序,而且在设立后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上还受到持续监管,造成那些不符合商业银行资质但实际经营银行业务的主体逃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管。但是《商业银行法》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哪些业务是银行独有的业务,也就无从判断哪些业务的必要条件是获得商业银行经营执照。

  从国外经验看,在英国山于各类银行从事的业务各不相同,立法机构没有对银行作出区别丁其他金融机构的定义,各个法案都根据其自身的目的定义银行。英国的普通法把银行定义为从事银行业务的机构。1882年英国《票据法》

  第2条规定“银行是指经营银行业务的企业”,根据此条无法判断到底从事何种业务的企业属于银行。银行业务的范围也没有给出明确范围,而是在个案中判断,而且在个案中判定为从事银行业务并不意味着其从事的其他业务也是银行业务。而如果某机构被广泛认为是银行,法院就会倾向于认为该机构从事了银行业务。英国判例认为银行业务起码包括:接受客户的存款和支票并为其贷记账户;客户向其提示付款时,承兑支票或支付指令并借记账户;开立经常账户或类似性质的账户,并记入贷记和借记记录。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规定,任何机构在英国境内以从事存款业务的形式吸收存款必须获得金融管理局的授权。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法》对银行界定为:任何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的银行;任何既接受“存款人可以支票或类似方式提款支付给第三人或他人的存款”又同时发放商业贷款的机构。因此,是否吸收公众存款应当是商业银行的实质。从支付平台的服务协议看,几乎都明确约定支付平台不因虚拟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向用户支付任何利息,其义务只在于妥善保管账户内资金并根据客户的指令进行转账。根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存款应包括三个要素:银行收取或支付一笔没有支付的资金;是在银行的通常业务中进行的;银行有义务在客户账户上贷记相应数额或者银行必须为了特定目的持有该项存款。

  这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同的。银行存款是存款人存入银行的货币资金,实质上是存款人将货币资金的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银行。从本质上说,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类似消费寄托合同关系,消费寄托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一方将财产交给对方保管,对方取得寄托物的所有权,但负有义务返还种类、数量、品质相同的物。存款合同关系与消费寄托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存款人有权随时要求银行偿还,而寄托人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届满前不得要求对方返还财产,否则对方可以拒绝。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因此在一定期间内还本付息是吸收公众存款的核心义务。按照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则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关键在于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支付平台对虚拟账户的拥有者却不负有此义务,从实践看来,其保持虚拟账户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将来的资金划转,减少对银行账户的依赖。如快钱在《快钱公司用户服务协议》中约定:“使用本服务,您不一定要在您的用户账户中维持资金余额。若您的用户账户中仍留有资金,本公司会妥善保管您的资金以供您交易时使用。”这与传统意义上的存款是不同的,前者更类似于交易的预付款,只不过不是预付给卖方,而是预付给支付中介。英国财政部为《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发布的《受监管活动指令》(Regulated Activities Order, the “RAO")中,在界定存款时明确将三类行为排除在存款之外:作为销售合同或者类似交易中预付价款而支付的资金;为了担保合同履行或者违约赔偿而支付的资金;在修理或者其他情况下,为了担保财产交付而支付的资金。所以,综上所述,虚拟账户内的资金应不是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