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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中的法律问题

2019-10-10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一、用户资金的安全问题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中会存在两种用户资金:支付在途资金和虚拟账户资金。在前者,当支付方向支付平台付款后,资金从买方的账户划至了支付平台的账户。那么,这部分资金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支付平台,还是支付平台仅作为保管人持有这部分资金,资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买方,支付宝在工商银行大账户下的资金分类:一类是作为第三方保障的在途冻结资金,一部分是买方和卖方的虚拟账户资金。这两部分资金没有单独分立,只是在功能和目的上划分。根据服务条例,买方在将款项划至支付宝的账户后,只要没有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和描述不符合,买家可以申请100%金额的赔付,支付宝作为第三方监管机构将为买家提供与货品价值等额的“全额赔付”。据此理解的话,买方划转到支付宝公司的款项的所有权也转移给支付宝公司,即使卖方没有履行合同,买方也无法收回已支付的款项,而只能获得支付宝的赔付。

  由于货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其特殊之处在于:第一,货币所有权的归属,货币占有权与所有权合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即所有人;第二,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第三,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之诉的问题,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因此,买方资金一旦进入支付平台的账户, 资金所有权即时转移。买方与支付平台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但支付平台同时负有支付条件满足的情形下向卖方转移相应资金的义务,也就是说,支付平台不对资金拥有最终所有权,最终权利人是卖方。为了保护客户利益,这笔资金应当与支付平台的自由资金区分并可以拒绝其他债权人的请求。如PayPal在服务协议中严格区分用户自己的资金和自身的资金,声明不会将此资金用于公司运行或者其他目的,也不会在破产的情况下或者由于其他的目的自主地将资金归于债权人。PayPal声明不会利用用户资金赚取利息收入,并且用户的资金在没有加入PayPal提供的另外一个服务“货币市场基金”方案的情况下,将存入被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所保险的银行(FDIC-insured Banks 里开设的无息账户中。但是这种方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依赖于支付平台的自我约束,即取决于支付平台是否愿意将账户独立条款订入服务合同以及订入合同后是否自觉履行此项义务;二是此项约定的效力只在客户和支付平台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约束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可就这部分资金主张自己对支付服务机构的其他债权。因此,资金的安全性需要法律特别保护才能真正实现。那么,资金的孳息请求权的归属在目前情况下也只能依据客户与支付平台之间的协议而定。以何种措施保护用户资金不被挪用于其他目的,目前尚不明确。

  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信用卡套现问题

  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流程,买方如果使用信用卡向卖方支付,交易完成后卖方收到买方货款后从银行提现,这是一个合法的交易过程。但是如果买方和卖方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买方只是利用交易实现从信用卡中免费提现的目的,即“卖方”收到并提取款项后把钱交给“买方”。这种套现行为是违反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用卡使用合同的,但却很难发现。有些支付平台在服务条款中约定如果发现用户涉嫌利用支付平台虚拟账户从银行信用卡中套取现金,则有权拒绝客户的银行账户转账的请求,而且根据客户指示将涉嫌套现的款项退返到相关的交易信用卡中,且有权将这一行为告知相关发卡行。这种行为取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的协议。

  三、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洗钱问题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查证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以及资金划转当事人之间的真实目的,容易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的途径。根据《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负有反洗钱的义务,包括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反洗钱内控制度,还负有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义务。其中第17条规定:“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即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因未履行反洗钱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只会根据其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向金融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实现有效监管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洗钱行为,还需要对支付平台性质的明确和监管部门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