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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支付中的隐私权问题和立法保护

2019-10-12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一、中国网络支付中的隐私权概况

  总体而言,中国还没有针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并且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也很单薄,隐私权保护,尤其是电子支付中的隐私权保护,在中国法律界还是一个新的命题。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中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获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针对网络支付中隐私权保护的特殊情况,前面已经提出,隐私权包括个人和生活不被干扰权利与个人资料的支配控制权,那么,具体到电子支付中的隐私权,我们认为从权利形态来分有隐私不被窥视的权利、不被侵入的权利、不被干扰的权利、不被非法收集利用的权利;从权利的内容分可以有个人特质的隐私权(姓名、身份、肖像、声音等、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个人行为的隐私权、通信内容的隐私权和匿名的隐私权等。其中,隐私不被窥视、侵入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用户的个人信箱、网上账户、信用记录的安全保密性上;隐私不被干扰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用户使用信箱、交流信息及从事交易活动的安全保密性上;不被非法收集利用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用户的个人特质、个人资料等不得在非经许可的状态下被利用上。这些权利之中,受到威胁最大的恐怕要算个人资料、特质等不被非法利用的权利了。因为网络的发展已无异于一个虚拟的世界,人们在网上漫游,驻足感兴趣的网站,收集有价值的信息,在BBS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在网上玩游戏、购物,在网.上交友、通信、谈情说爱,在网上旅游,在网上加入一些团体,如果把人们从事这些活动的所有信息集中起来加以分析并公之于众,人们可能就会比他自己都对他知道得更多。而在网络上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显然要比在现实生活中容易上百倍!的确,有谁愿意每天在自己的身边安一台摄像机再装一个窃听器,然后再让这些信息在自己无从知晓的情况下昭然于天下呢?如果我们能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恐怕就不难理解电子支付中隐私权问题的重要性了。

  二、中国网络支付中隐私权立法的方式与原则

  关于中国网络与电子支付隐私权立法的方式,一方面就像分析的那样,中国隐私权的法律基础与环境相当薄弱;另一方面,电子支付隐私权的保护应体现在不同环节上,不仅包括对非经许可的个人资料收集利用的禁止,也应包含在spam的规范上,应有专门对ISP的责任规范,还要有行业自律方面的约束,也就是说,保护隐私权的规定可能要分散在几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所以,结合这两方面的因素,应从一些不同的法规的角度对网络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加以保护。如电子支付中的消费者保护法、网上广告与spam的管理办法、ISP 的经营规范及个人数据的保护法等,而先订立电子支付中的消费者保护法、网上广告与spam的管理办法,ISP的经营规范,要更具可操作性。

  关于立法的原则,可以参照结合国际组织以及一些国家的做法,确立一些个人资料保护的原则,如限制的原则:经本人同意以合法、公正的手段于适当场所收集;资料内容的原则:符合资料利用的目的,并保持资料的正确、完整;目的明确公开原则:进行收集的目的必须明确公开;限制利用的原则:除本人同意外,不得作目的范围以外的利用:安全保护的原则:对资料应采取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公开原则:资料的开发、利用遵循公开的政策;个人参与的原则:个人有权利向资料管理者确认是否保存着自己的资料,并知悉个人资料的内容,还可以请求删除改正。还有,再附加以一些在电子支付中的私人事务不受打扰的有关原则,就可以形成电子支付隐私权立法中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