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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的争议事件

2019-10-14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2006年6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交通银行相继公告称将对银行卡的跨行查询收取每笔0.3元的费用。此通知一经公告,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评。

  6月2日,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紧急议案,建议暂停此项收费,组织听证,同时还呼吁有关方面对银行中间服务收费加强法律审查。7月5日,上海市民邓维捷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联,认为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侵犯了她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法院判令4家单位取消跨行查询收费,并返还1.5元已收费用。

  1.银行是否违约

  按照邓女土的观点,银行在未通知她、未与她协商、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突然擅自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依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合同。银行跨行查询收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实际上,各家银行的银行卡章程都规定有相似的免责条款,如《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第14条规定:“本章程的修改或牡丹灵通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发卡银行通过营业网点、网站或报纸等进行公告。

  公告满30日后,修改后的章程或收费项目和标准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牡丹灵通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或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牡丹灵通卡的,可向发卡银行提出销卡申请,发卡银行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章程的修改或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

  2.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

  在该事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银行是否有权规定跨行查询收费价格,该收费是否应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范畴。《商业银行法》第50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7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 (一) 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口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大部分银行卡用户均认为跨行查询收费将对个人、企事业单位产生广泛重大的影响,符合政府指导价条款中第二项的规定。而银行业人士则认为该业务属于银行自主定价范围,每笔查询收取0.3元对持卡人不会构成影响,而且相对于专家计算的1.2元的查询成本已经是非常之低。对于这样的争议,应当由监管部门银监会和发改委作出解释。

  3.市场多元主体的利益博弈下的定价方式、程序

  本来,银行作为营利机构对其提供的金融服务收费本无可厚非,关键在于消费者对银行角色的转变,对“免费”到“收费”需要适应的过程。更重要的是,银行在定价时应选择消费者更能接受的方式,而不是让持卡人觉得自己的利益完全受到忽视。此外,持卡人并不单是对0.3元的查询费不满,而是对银行提供服务质量,以及每项费用对应的服务表示怀疑,如众多持卡人质疑其缴纳的年费究竟包含什么服务,为什么没有包含最基本的查询服务。而从制度层面来看,则是由于缺乏多层次的服务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选择,使其感觉无可奈何,造成情绪上的对立。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第9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 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第15条规定:“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由此,即使在市场调节价的自主定价情形下,银行也应以客户为中心,考虑个人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进行定价。因此,具体的定价方式、程序应更人性化,更公开、透明、科学,考虑用户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市场接受能力。

  4.可能的定价垄断

  虽然中国银联的高管人员对媒体表示,银行和银联此次收取ATM跨行查询费是成本核算的结果,在收费问题上,银联并没有任何定价权,所有定价都是由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股东决定,但这样的表态却难以消除公众对银联在收费定价中角色的质疑。

  中国银联由全国80多家金融机构发起,专营建立和运营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系统并负责制定统--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银联最重要的收入来源有两项:品牌使用费及跨行交易佣金。银行每发行一-张带“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必须向银联交纳标志使用费;所有发生的跨行交易必须向银联交纳佣金。无论是跨行刷卡消费、跨行取现,都必须通过银联的网络系统才能完成,银联相应地收取佣金;跨行查询同样需要银联的网络支持,这被认为是银联强力推进跨行查询收费的最大理由。

  中国银联没有直接与持卡人发生关系,可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任何跨行交易实际上都需要银联的技术支持,并且只此一家没有别的选择,所以银联自然在佣金费用问题上有充分的发言权,但收费最终要转嫁到持卡人身上。在持卡人免费查询期,发卡行向中国银联和受理行分别支付0.1元,0该收费公布后,持卡人的0.3元分别流向发卡行、银联、受理行。可知银联与银行之间具有共同的利益。

  在跨行的支付结算交易领域,只有中国银联一家服务商,显然具有绝对的垄断地位。所以如果本次跨行查询收费是中国银联和各大银行商量后决定的,则银行和银联的行为有价格卡特尔的特征。而且这种垄断地位并未为其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带来明显成效,反而加剧了其对行政部门的依赖,借助行政权力,维护其垄断,而不是通过市场竞争加强其竞争优势。这表现在强迫各商业银行取消已发行的双币卡,并将其“6”字开头的卡作为国家标准,这加大后者的成本,并危及其客户群;要求所有商业银行使用其结算网关,将支付结算体系暴露于系统风险之中;设立商务公司,发行银行卡和非银行卡,直接与银行和其他市场主体展开竞争。其间,多次采用行政手段和压制方法,导致与商业银行的利益冲突和情绪对立。显然,这已不是现行法律规定所能完全解决的,只能通过《反垄断法》等加以规范。跨行查询最终以中国银行业协会出面制止收费而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