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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支付法制的主要问题

2019-10-15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为适应金融电子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国在电子支付领域的立法已经起步,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些立法对规范电子支付中的相关行为,推动电子支付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中国电子支付的立法还存在一些不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效力层次低,以部门行政规章为主,基本没有法律与行政法规

  目前中国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文件绝大多数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在法律效力层次上属部门行政规章。其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规定一旦与现行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相冲突,就不能得到适用,这势必会影响其规范作用。而且由于规章在立法程序上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和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简单,表现为政策色彩较浓。

  第二,行政法律规范为主,仅有极少量的民事法律规范,不能有效地调整电子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制定的大多是“业务管理办法”之类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主要以规范银行的某类业务为目的,其中绝大多数规范都是针对银行的行政法规范,在法律责任设定上,也以行政法律责任为主。因此,目前的立法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存在欠缺。如在银行卡立法方面,虽然《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涉及银行与持卡人权利义务的内容,但规定得却极为简单,主要还是围绕银行卡业务的管理进行规定的。对于发卡银行、持卡人、特约商家在银行卡支付中各自的义务,银行卡冒用风险的承担等重要问题目前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缺乏调整银行与其客户法律关系的规范。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这些规章本身是适应中国人民银行行政管理需要产生的,它们在性质上均属于行政规章,因此不可能规定过多的民事规范。

  第三,立法涉及面窄,电子支付还有很多领域是立法的空白

  电子支付立法涉及电子货币、电子票据、信用卡、网上支付、电子认证等一系列问题,目前中国的电子支付立法仅限于银行卡和网上银行方面,对很多问题都缺乏相应的规范,致使现实中的许多问题都无法可依。如中国电子支票发展中就存在很多问题。在中国,支票是由《票据法》进行规范的,该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盖章。”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由此可见,中国现有的票据法律还不承认电子签章的有效性。另外,电子货币的法律地位、电子支付安全的法律控制等问题在法律上都是空白。

  第四,与电子签名法相衔接的法律需要尽快配套。

  《电子签名法》只是一部基础性法律,此后还需要出台电子交易法、个人隐私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对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票据法》、 《会计法》、《海商法》等也需要进行调整,因为这些法律对电子票据、电子发票、电子提单的合法性都没有规定,未与《电子签名法》相衔接。如果我们进行的是全部通过网络实现的电子交易,还必然涉及电子发票的合法性的问题,而电子发票的合法性目前还没有得到相关法律的认可。与《电子签名法》相配套的相关法律的完善,是保障电子签名应用于电子支付,维护支付安全的前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