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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原则的介绍

2019-10-15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一、OECD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OECD是税务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国际组织,具有制定国际税务规范的长期专业经验。为了迎接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挑战,1997年11月,OECD国家在芬兰召开的“撤除全球电子商务障碍”的圆桌会议上,与会者一致认可税收中性原则和运用既有税收原则这两项原则。

  1998年10月在渥太华召开的OECD部长级会议上,OECD国家对电子商务征税原则达成了一定的共识,通过了部长宣言《渥太华宣言》,并在《无国界的世界一实现电子商务的潜力》中作了阐述,认为政府对传统商业的征税原则应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具体表述为:

  第一,中性原则。在电子商务各种形式之间,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之间,税收应力求中性、公平,以避免重复征税或不征税。商业决策应以经济本身为动机,而不是出于税收的考虑。纳税人在相同的情况下执行相同的交易应被课以同样水平的税收。

  第二,效果和公平原则。税收应该在适宜的时间,按适宜的规模征收,并尽可能使潜在逃税、避税最小化。同时对存在的风险有相应的行为措施。

  第三,确定和简化原则。税收法规应该清楚、简单、易于理解,使纳税人能在交易之前预知纳税义务,包括纳税时间、地点和税收是如何计算的。

  第四,灵活性原则。税收体系应该是有弹性、灵活的,以便于随时跟上技术与商务发展的步伐。

  第五,效率原则。对企业因征税而产生的相应成本和政府的管理成本都应尽可能的最小化。

  目前,《渥太华宣言》中阐明的主要观点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成为各主要发达国家制定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出发点和基本指导原则。

  二、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1998年2月,欧盟发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第一,目前尚不考虑征收新税:

  第二,在增值税征税系统下,少数商品的交易视为提供劳务;第三,在欧盟境内购买劳动力要征收增值税,境外不征税。

  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的发展。

  1998年底,欧洲经济委员会确立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的第一步原则:

  第一,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开征新税;第二,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第三,现行增值税的方法必须遵循和确保税收中性原则;第四,互联网税收法规必须易于遵从并与商业经营相适应;第五,应确保互联网税收的征收效率,以及将可能实行无纸化的电子发票。

  三、电子商务税收研究委员会ECTSG 的电子 商务税收原则

  由INTEL、IBM、微软公司和普华、库柏会计公司等代表组成的电子商务税收研究委员会ECTSG于1998年4月1~2日召开会议,共同商讨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一致认为,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政策应力求符合以下标准:

  第一,中性原则,采用不同的购买方式或应用不同技术的各类交易,均应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第二,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第三,减轻管理和奉行政策所带来的负担,从而减少电子商务的税收成本。

  四、美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白皮书,这份文件也是全球第--份由一个国家财政部提出探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文件,它提出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第一,税收中性原则。文件认为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措施时,应遵循中性原则,令新技术得以发展。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乃是保持中性原则的最好方法,尽量利用重新界定一些概念、范畴和修改现行税制来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

  第二,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很多情况下难以将-项所得与特定的收入来源地联系在一起,使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已很难有效地运作。相反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大都是某个国家的居民和纳税人,从管理便利的角度去看,地域管辖权应让位于居民税收管辖权。

  第三,避免双重征税。国际间对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所采用的税收原则不够明确,有待补充,也应注意避免双重征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发展。

  第四,改进税务管理技术。电子商务的发展已影响到对现行税收法律的施行效果、税务管理和质量,税务当局必须采用新技术和改进管理去面对这场挑战。

  1997年7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宣布了美国政府对发展电子商务的三项税收原则:首先,既不扭曲也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政策要避免对电子商务产生负面影响;其次,保持税收政策的简化和透明度;最后,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与美国现行税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五、加拿大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加拿大对电子商务征税政策所持的原则为:

  第一,政府应避免制定不适当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二,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的发展;第三,注重公平,电子商务与非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征税要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态不同而有所差别。

  综合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可以看出有以下一些共性:

  第一,税收中性原则。即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二,公平税负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使电子商务贸易与传统贸易的税负一致,同时要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

  第三,效率原则。即指对电子商务征税应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

  第四,简单便利原则。即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容易被纳税人掌握,并简单易行,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从而难以成为-种可靠的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