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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电子支付法制的建议

2019-10-15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1.加快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部门间的协调与联合,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如何有效地建立信任在决定交易成败的因素中往往是第一位的,在中国信用体系还很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迫切性就更加明显。而且,电子商务中的欺诈较之于物理环境,由于有技术辅助,可以在瞬间实现大量发送且,成本低廉、隐蔽性强,其危害范围更广、危害程度更深,如不能及时遏制,会极大地打击人们对网络的信心。

  2.逐步推广实名制

  在互联网上的虚拟社会里,各类主体都是以虚拟的方式表现的,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直没有一个统一有效的方式来辨别其身份及权限,因此而引发了大量的“虚假网站”、“钓鱼网站”、“欺诈卖家”、“虚假信息”等欺诈事件。

  据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2008年5月的有关统计结果,目前中国与网上交易有关的纠纷中,70%以上都与网上的身份有关。而这种隐藏在身份虚拟化之后的诚信的缺失不仅坑害了消费者,也给诚信合法的电子商务交易蒙上了阴影,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已经成为中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最大的阻碍之一。

  互联网最初作为交流科学研究信息的平台,身份及权限虚拟化的结构设计非常有利于信息的及时流通和人们充分地发表观点,也使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一旦互联网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功能的时候,身份及权限虚拟化的弊端就逐步开始显现,而在一些关系到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领域,这种虚拟性就更是十分有害的了。可以说,特定领域的实名化在互联网上将是迟早的事情,是一种趋势,也唯其如此,才能有效地打击假冒、欺诈、发布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建立电子商务中的诚信体系,大力发展网络经济。我们已经注意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和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中都有关于实名化的要求,而2005年4月1日实施的中国第一部信息化法律一《电子签名法》也可以说是以实名为目的的。

  2007年实施的《反洗钱法》也必将对网络的实名化提出更高的要求,电子支付领域必将进一步实现实名化。但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那就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落实名制的具体措施问题,是只需拿着身份证与其本人核对,还是需要与公安、工商等执法机关进行核实?在假身份证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其实是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

  3.对技术创新和运用加强管理

  鉴于IT技术的多样性,特定的技术措施如被滥用,不仅会带来广泛的侵害,还会给执法者造成很大的麻烦,直接对网络法制建设和法律的严肃性构成挑衅。所以在我们规范各类行为的同时,对于特定技术措施的开发、使用、传播行为也必须成为我们严格规范的一个方面。只有对各类主体行为的明确规范加之相关技术措施应用的有效控制,才能逐步建立电子支付与电子商务的法制;环境,达到令行禁止、可控、可察。

  4.建立动态化法制环境

  为适应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等领域的动态发展的需求,相应的法制环境的动态性十分必要,它是信息化时代对传统法制工作提出的基本课题,或者说,法制环境的能动性程度决定了其与信息化时代的契合度。为此,我们简要提出促进信息化时代法制环境动态化的几点建议:第一,尽量贯彻技术中立原则,抓住法律关系的本质,增强立法的包容性和延展性,同时保持法律结构上的可扩充性;第二,为适应一些特殊需求,缩短立法和修改法律的周期,使这个过程更具灵活性;第三,逐步增大司法的能动性,在一些领域、特定环节,可以;考虑给予法官更大的权利,使其充分运用法律原则在必要时创设一些有意义的案例;第四,加快法制的信息化进程,包括立法过程、立法征求意见过程、司法与行政执法中的信息化,以提高效率,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和信息手段;第五,充分发动民间组织参与法制建设,可以包括评估、认证、调解、出具意见、中介服务等多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