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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主体定位的详细介绍

2019-10-17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一、电子支付是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务之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银行所进行的电子支付活动,特别是其自身进行的银行卡业务自然属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一种,这一点应该没有什么疑义;同时,正如上文谈到的,第三方支付事实上仍然也要依赖于银行的结算服务,那么银行除了票据(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和本示、票、支票业务、托收、信用证以及汇款业务之外的“其他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利用现代支付系统实现的资金划拨、清算,利用银行内外部网络实现的转账等业务,也必然间接涉及了电子支付活动的开展。所以,涉及银行的电子支付活动基本上属于其中间业务,由此而获得的营业收入则归为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

  一般来说,中间业务相对而言具有风险小、成本低、效益高的特点。一些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其中间业务是盈利的最主要来源之一,有的高达总利润的40%左右,而在中国商业银行的利润中,中间业务的利润所占比重相当低,据有关人士估计一般只在1%~2%。在这一背景下,中国许多商业银行都把中间业务,特别是电子支付的发展作为其利润的增长点,重点关注和倾斜,已经出现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变化。

  比如,中国工商银行2005年其电子银行业务和信用卡业务都继续保持快速发展。2005年电子银行客户数量、业务规模增长,在国内同业市场居领先地位。全年实现电子银行交易额46.8万亿元,增长21.7%。业务笔数占同期全行总量的26%,较上年提高了5.8个百分点。电子银行业务收入达到了4.21亿元,比2004年的2.35亿元增长了1.86亿元,增长率达到79.1%;其中全年网上银行交易额42.2万亿元,个人客户数和企业客户数分别增长52.8%和177.4%, 达到1486万户和32万户。电子商务在线支付年交易额达到116亿元,较2004年增长1倍,是国内最大电子商务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而其银行卡业务中,发卡量稳步提升,直接消费额、透支、资产质量也一直保持同业领先地位。2005 年末,该行银行卡总发卡量14522 万张,比2004年的11138万张增长30.4%, 银行卡总消费额2410亿元,比2004年的1586亿元增长52%,实现银行卡业务收入23.46亿元,增长45.2%。该行信用卡的消费额也在加速上升。

  招商银行2005年信用卡全年新增发卡234万张,累计发卡超过500万张,POS消费金额超过300亿元。信用卡全年实现中间业务收入4.1亿元,同比增长104%。其中POS消费手续费收入2.3亿元,增长140%;年费收入5000余万元,增长8.4%。

  二、第三方支付清算组织的定位

  目前中国的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过程中,其定位尚无定论。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据统计大致有两大类:一是依托互联网的支付服务提供商,如云网、网银在线、快钱、支付宝、贝宝、首信易支付平台、上海环讯等; 二是依托无线通信的支付服务提供商,如掌上通、联动优势、环信、银网联合等。

  这些第三方支付的经营活动究竟是金融业的延伸还是互联网的崭新技术形态,或者说横跨金融和IT的非银行机构的支付公司到底是技术公司还是金融公司?虽然目前涉足支付领域的公司多是IT和网络公司,并声称自已提供技术服务,但事实上,支付公司已经部分涉及了银行的职能。首先,网上支付公司都存在吸存资金的行为,一旦资金没有实时转移,随着交易量的增大,便会形成巨额资金沉淀。而这部分资金到底算不算存款?其次,多数网上支付平台都设有虚拟账户,允许客户对账户充值,相当于人们通过法定货币购买电子货币,但这些电子货币在网上具有广泛的购买力,甚至有的已经延伸到现实生活中。

  目前许多支付公司为交易双方开立账户,并通过对账户充值后以电子货币为载体进行账户间的支付结算,完成交易款项划拨。这种行为在事实上突破了商业银行专营“结算”业务和“代理收付款业务”的法律规定。而一旦这些资金用于非法转移,涉及洗钱、贿赂、收受回扣等,便会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

  而且作为信用中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如果通过掌握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积累和深度挖掘相关的信用数据,从而建立起一套信用认证体系,如果排除政策因素,此类公司完全可以介入发放贷款的业务。此时,网络的低成本交易以及对有效的信用认证,互联网公司便可能因为网络支付而成为实质上的银行机构。

  事实上,全球最大的支付公司PayPal在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问题上也备受争议。据介绍,在PayPal的发展初期,兼具金融公司和支付公司的双重身份。

  PayPal把用户的钱划给PayPal在银行的账号,其中的利息,一部分归PayPal,一部分归用户自己。但现在PayPal账户是无息的。PayPal 公司也在2002年拿到了美国监管部门颁发的货币转移的牌照。但尽管在美国,根据相关货币转移以及打击洗钱、金融犯罪等方面的法律在有限度范围内对PayPal的业务进行监管,但也尚未将其作为一类新的机构通过专项立法进行监管。而在欧盟则是将PayPal视为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受相关法律管辖,接受相应监管机构的监管。

  在中国,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已经明显滞后于电子支付行业的发展。

  尚未有任何法律对电子货币的发行和电子支付公司的监管做过明确表述。据报道,即使银监会即将颁布的《电子银行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评估指引》也不可能明确规定何类公司能做电子支付,而对现有已经做网上支付的公司也无法给出处罚规定。这种情况对于下文要论述的税收问题也形成了很大的挑战。

  同时,使用第三方支付的商户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产业角色也没有明确的认知。有45%的商户认为这一群体应该是技术角色,另有33%的商户认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属于金融角色。在选择第三方支付公司时,66%的商户希望它们拥有较强的银行背景,21%的商户则希望它们有较强的电信背景。而在与银行合作中,商户对自己与银行之间的关系认识得比较清楚,65.4%的商户认为自己和银行之间只是进行网.上交易的结算关系。不过在与银行的深入合作中,23.7%的商户认为自已已经成为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的渠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