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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电子支付的营业税政策

2019-10-17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对于银行开展电子支付活动而获得的收入,目前是在对银行各种应税营业收入没有区别和细分的情况下统一征收营业额的,税率统一为5%,并且以其营业税为基础征收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从税基上看,目前金融企业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征税,而不是按净额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新增的价值额征税。同时从税率上看,按照当前中国对金融企业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印花税,按照当前的营业税税率5%计算,一般金融业务的流转税综合税负为5.5% (即 5%+5%x7% +5%x3%。这个税负水平不仅高于4%的营业税平均税负水平,也大大高于电信、交通运输、建筑业等行业的综合税负(3.3%2.2个百分点,即高出了66.7%。这表明中国金融企业的边际税负处于最高水平。按照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即“营业税+所得税+收益水平”来分析中国金融企业的纳税额与收益的比重,可以计算出目前中国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的所得税)在60%左右,明显偏高。

  OECD的多数国家(美国除外)在对金融企业征收增值税制度时,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将金融业务细分为核心金融业务和附属金融业务,分别实施不同的征税与免税政策,以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首先,对核心金融业务采取不可抵扣的免税政策。这里核心金融业务是指金融企业主营业务,包括从事货币、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交易、贷款、贴现、定活期存款业务、投资管理以及外汇业务等。所谓不可抵扣的免税政策,就是对核心金融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对金融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也不能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款。实行这种政策的主要理由是,金融企业的服务具有特殊性,难以确定它们的增值税税基,其服务及附带成本极为灵活。而实行不能抵扣的免税政策,其不能抵扣的购进品(如房屋、办公设备等)的进项税接近对金融服务的征税。同时对核心金融服务课税也可能引发本国资本的外流。其次,对附属金融业务按标准程序征收增值税。这里附属金融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的附带业务,包括财务咨询、安全存款箱、债务托收、证券保存等业务。除芬兰、挪威、瑞典等国外,大部分OECD国家都对辅助性金融业务征收标准税率,各国税率在3%~25%不等,平均水平在17%左右。对涉外金融业务则实施零税率,提升国际竞争力。

  中国目前的这种金融企业营业税制存在许多问题,对金融税制进行改革的呼声也很高,对于银行开展的电子支付活动的税收政策应该放在流转税改革,特别是金融税制改革的背景中,统一协调进行。中国税制改革的大方向之一即主体税种由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让位于所得税等直接税,同时,进一步完善流转税,特别是完善增值税链条,这样,金融企业将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甚至对其核心金融业务免税。但是,这一目标无疑不是短期就能达到的,当前,对于处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之内的金融企业来说,降低其税收负担的途径不外乎降低税率,首先争取能够达到营业税平均税率水平;其次则是从税基上考虑对金融企业不同的业务有所区别,制定不同税率,改变金融税制设计简单,政策导向性差,缺少对新兴金融业务的扶持政策的现状,发挥税收对金融业务的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

  国外之所以对金融企业的非核心金融业务正常征收增值税的前提是对其核心金融业务的免税政策,所以我们不能以刻舟求剑的方式寻求国际接轨,因为中国银行电子支付(也包括其他中间业务)所面临的税收环境是完全不同的。

  如果在现行营业税大框架中,能够考虑将金融企业的不同业务区别对待,则在营业税的环境中,即使税率普遍下调存在困难,从扶持新兴产业的角度来看,银行电子支付活动甚至整个银行中间业务活动的税率也应该能做到与主营业务的税率有所区别。

  总之,对于银行电子支付的税收政策,本书认为,近期来看应该在区别和细分金融核心业务与辅助性金融业务的前提下,分别适用不同的营业税率。首先应该争取对于新兴的银行电子支付活动适用的税率达到电信行业水平,即3%,事实上,无论是网络支持下的还是无线通信支持下的第三方支付一般都是作为电信行业的增值服务看待的,适用的税率就是3%;其次长期来看,则应该在整个流转税改革特别是金融税制改革中配套进行。

  对于目前中国非银行的第三方支付提供商,首要问题在于对其行业性质的定位,由于其往往具有电信背景,目前一般适用的营业税率是3%;同时,它们还多是能够适用于高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所以从税收上来说,负担并不很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