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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电子支付税收政策构想的介绍

2019-10-18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完善电子支付税收政策的范围,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两者合称间接税、所得税或直接税、印花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后三者并称为其他税,以下是主要建议分析。

  一、完善间接税的对策第一,现行税收政策继续适用于电子支付税收,不必对电子支付税收采取新的课税形式。如香港税务局已经在年度的报税表内特别加入电子贸易一栏,要求公司申报电子贸易资料,并正研究监管电子支付税收。

  第二,确定间接税应在消费发生地征税。消费地的确认对避免双重征税至关重要,特别是当双重税收协定不适用于间接税时。这里出现的矛盾是供应商不能确定客户的位置,并且供应商可能在消费发生地所在国税务部门的税收管辖权之外。同样,对一国来说,供应商也可能在消费发生地税务部门的税收管辖权之外。

  第三,数字化产品提供不应按提供货物处理。这就意味着按照大多数国家的增值税体制,数字化产品的提供将视同劳务的提供。这种处理将避免如对进口征税和运用产品生产地原则方面出现的问题。

  第四,在增值税体制方面,现行的抵扣机制要求客户缴纳进口劳务的销项增值税,但客户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这种办法有其优点,即由位于消费地税务部门管辖权的人纳税,境外的供应商不必在消费地注册。

  第五,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电子支付发展。中国电子支付发展水平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严重束缚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发展空间,要改变这种局面,就有必要运用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的优惠措施。就税收政策来讲:一方面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可以考虑采取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的办法;另一方面,在减免税形式上也应加大税收减免力度,刺激企业将税收优惠所得用于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二、完善直接税的对策第一,分类确定征税对象。根据电子支付运行的特点对电子支付所得进行规范分类,以此来确定不同的征税对策。对于有形产品的销售,如客户离线购买一本书,按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分别为产品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对于数字产品的电子支付,又分为两种情况:客户在线购买该本书的光盘或客户在线购买该本书的网.上数据而不购买该光盘,但在任何时间调阅该本书,第一种情况可视同有形产品的销售处理,而第二种情况中的交易就属特许权的转让,流转税应改征营业税,征税对象为特许权的转让收入,至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视提供该书数据的纳税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为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为营业利润,按正常的所得税征收;若提供者为非居民纳税人,则要征收预提税。

  第二,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来确定电子支付业的纳税人地点。首先根据电子支付业的特性重新对“常设机构”概念进行补充定义,对国际互联网电子支付业提供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应分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提供者所从事的仅是通过设在中国的电话公司来提供中介服务,应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如提供者被作为国内交易的交易者起着实际办公室的作用,批准或接受合同办理或接收订单,收取费用时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对于管辖权问题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税务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充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应优先行使居住地税收管辖权。

  三、完善其他税的政策第一,关于印花税,现行规定基本.上适用电子支付税收的发展要求,但印花税制的规定过于复杂,需要进一步简单,这一过程在完善税制的过程中将得到解决,与电子支付税收关系不大。

  第二,关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它们分别是依附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一种附征税和流转税的附加,本身不规范,属于一种过渡形式。目前在电子支付税收中按规定附征即可。将来税收体系健全之后自然会完善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