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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类全面清查 5月1日收单机构费率将上调

2019-04-30 来源:安全付 作者:admin

  2016年pos机各行业费率统一后,经历了两年的发展,有效的遏制了跳码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收单市场,中国银联将从2019年5月1日开始,对所有收单机构中的优惠类和减免类商户进行信息比对工作,届时,所有优惠减免类pos机都需要更换成带有银联秘钥的设备,同一个商户最多只能申请20台。

  此政策一旦落实,基本杜绝了“跳码”现象,第三方支付公司收单业务成本回归同一起跑线,第三方支付公司需要支付发卡行0.45%,银联0.065%,合计0.515%,而银行卡标准费率是0.6%,在标准费率下,第三方收单机构的利润只有0.085%.这将使目前市面上低于0.51结算价的支付公司大幅度上调费率。

  当前收单机构的刷卡手续费按照「标准商户+非标准商户」占比进行综合计算所得,然后依照此成本加利润换算出投放费率,此次银联调整对手刷、Mpos商户影响较大。

刷卡费率

  原文如下:

  关于加强减免类等商户管理的方案(银联业管委〔2018〕14号)

  一、总体思路

  相关收单机构自本方案要求之日起,其减免类商户和特殊计费类商户应全部采用具有密码校验终端唯一性标识的新型终端。中国银联按照业管委要求,于每日日终时比对收单机构在相关商户入网评估阶段所注册终端唯一标识与该商户交易中的终端唯一标识的一致性,并汇总统计该商户比对不一致所涉及的交易总额。不一致的交易总额小于 5 万元的,仍按照商户入网评估时的非标准费率进行清算;否则,系统于 T+1 日自动对商户实施剔除非标准价格商户名单操作,恢复为标准价格商户。该商户于次日(T+2 日)起,不再享受非标准价格的费率水平。

  二、试点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收单机构范围为在 2018 年度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业务评价中,评价类别为 II 类及II 类以下的支付机构。其他收单机构将根据试点及市场规范情况确定是否施行。

  本次试点商户范围为线下减免类商户及特殊计费类商户。

  (二)执行时间

  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中国银联系统将对相关收单机构所有符合条件的增量商户开展终端信息比对工作。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中国银联系统将对相关收单机构所有符合条件的存量商户开展终端信息比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真实准确注册商户信息

  相关收单机构为非标准价格商户办理入网评估时,应按中国银联业务规则要求,真实准确填报商户注册信息。特别地,在为减免类商户以及特殊计费类商户办理入网评估时,还应准确填写商户的受理终端唯一标识信息。

  对于存量的减免类商户以及特殊计费类商户,相关收单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终端替换为具有密码识别技术标识

  终端序列号的新型终端,并在中国银联商户注册系统中重新调整和注册相应终端的序列号。

  原则上,单一商户下挂的终端数量不得超过 20 台,如有特殊需求,相关收单机构应在商户入网评估阶段向中国银联提交正式材料说明原因并盖章备案。

  (二)完整上送交易信息

  相关收单机构上送相关商户交易时,应按照中国银联业务规则要求,真实、完整、准确上送交易报文 104 域 PI 用法tag05 终端序列号信息。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关于异常事项的处理

  1.因收单机构自身原因导致终端信息比对不一致的,相应后果由收单机构承担,其商户被恢复为标准价格后已经清算至发卡银行及中国银联的刷卡手续费不予退回;

  2.因终端厂商提供了错误密钥等原因导致终端序列号信息比对不一致的,收单机构根据《机构原因导致错误清算的处理方案》(业管委〔2014〕3 号)及《机构原因错误清算资金调整服务指南》(2017 年 11 月版)以“机构原因”发起异常清算处理的退回操作,未退回部分金额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由收单机构向终端厂商索赔。

  (二)关于故障终端的替换

  因损坏、故障等原因,商户需要替换终端的,收单机构应重新注册终端并通过评估后方可启用。

  (三)发卡银行的处理

  本次方案实施不影响发卡银行原有的清算对账处理方式,发卡银行仍按原有对账方式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