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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银行卡收单市场现状与发展建议

2020-08-14 来源:会计师 作者:王莉莉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科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消费意识不断增强,公众的消费支付习惯正在由现金支付向非现金支付转变。而非现金支付有较大比例是通过银行卡支付的,银行卡支付已在我国消费经济领域发挥出很大的功效,尤其是今年新冠病毒疫情发生以来,银行卡支付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金融监管市场的逐步放宽,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和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卡业务的支付、结算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银行卡业务的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其竞争既有来自银行方面的竞争、也有来自支付宝和微信等移动支付的竞争,既有来自传统业务的竞争压力、也有创新支付方式与手段的冲击。

  2016年“9.6价改”后,随着央行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银行卡收费定价机制的通知》的颁布,实行手续费下调的政策,各大银行、第三方机构顺势而为,各项业务发展迅猛,使得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亟需规范。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新形势下线下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研究。

  一、“9.6价改”对线下银行卡收单市场的作用和影响

  (一)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概念

  所谓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交易处理及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从而获取手续费收入的业务。现阶段,收单业务根据持卡人支付载体的不同分为线上收单及线下收单。线下收单是指为商户提供的具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POS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持卡人通过刷卡完成交易。

  (二)“9.6价改”对线下银行卡收单市场的作用和影响

  “9.6价改”前,线下银行卡收单市场秩序较混乱。为进一步规范线下银行卡收单市场,人总行和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自2016年9月6日起,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费模式和定价水平进行了重要调整。通过手续费的调整,在为实体商家降本降费的基础上,又在“市场化定价、借贷分离、取消商户类别码”三个方面进行了重大变革,发挥了一定程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效地遏制了收单服务市场的套利行为。

  作为银行卡市场最核心的规则,收费定价和市场参与主体密切相关,通过改革定价机制来理顺市场秩序,有效地遏制了收单服务市场长期存在的商户资料造假、套用MCC码等针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率的套利行为。二是借贷分离,提高了信用卡套现成本。三是收单市场环境大幅改善,有利于市场的长期稳健发展和降低监管成本。

银行卡收单

  二、目前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支付巨头纷纷布局线下收单市场,银行机构加大支付市场拓展力度,线下收单市场竞争加剧,信用卡套利空间依旧存在,支付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银行卡收单市场套现问题依旧突出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虽然执行了借贷分离政策,信用卡刷卡手续费不再执行封顶26元的封顶政策,但信用卡套现仍存在套利空间。目前信用卡刷卡手续费市场价格约为0.6%,以信用卡免息期为50天预估,年资金成本约为4.38%(0.6%*365/50),远低于目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同时受近几年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结构性去杠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因素影响,借助信用卡套现获取低成本资金,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催生了套现市场的发展。

  目前线下银行卡收单市场套现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支付机构或外包服务机构通过买卖、冒用他人营业执照或利用员工注册商户,形成套现商户池,商户可在后台自主选择商户名称和行业类别,个别支付机构甚至直接推出“一机一万户、商户自选”等市场宣传标语,支付机构将商户真实交易信息变造成后台商户池商户交易信息上送银联,以此逃避发卡行对套现商户的监测。个别支付机构商户虚假率高达90%以上,究其原因在于该支付机构发展的商户多为套现商户,后台上送的交易信息多为变造后的套现商户池交易信息。

  可以说,目前个别机构虚假商户根源在于为套现商户提供便利而采取变造交易信息所导致。二是利用低扣率或零扣率等非标类商户进行套现,“9.6价改”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措施。如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等用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对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因此个别收单主体通过这一规则为商户提供套现便利。商户冒用公立医院等非标类商户营业执照入网,以获取大额套现服务。

  (二)线下收单市场不公平竞争问题突出

  为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让收单市场参与主体公平竞争,提升收单市场服务质量。价改后,收单机构收取的收单服务费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同时为防止收单主体之间的恶意竞争,2017年12月,人行总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业务创新的通知》,要求“各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稳妥推广支付业务,不得采用低价倾销、交叉补贴等不当手段拓展市场”.

  但目前线下收单市场,尤其是条码支付业务,银行机构和大型支付机构普遍采用交叉价格补贴、低价倾销的方式拓展市场,不收取商户任何手续费,甚至对商户进行补贴,造成了各收单主体间的恶意竞争,扰乱了收单市场秩序,进一步排挤了中小支付机构的生存空间,不利于收单市场健康发展。如支付宝推出“蓝海行动”、微信支付推出了“绿洲计划”,对于特定商户零费率并外加额外奖励,但随着线下场景商户渐入饱和,奖励逐步收缩进而取消,费率逐步提高至正常费率。个别银行机构也以零费率推广条码支付业务,低于成本价进行低价倾销,扰乱了正常的收单市场秩序。

  (三)违规行为处罚标准不一致

  目前收单市场主要包括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两大收单主体机构,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监管制度处罚对象仅限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对银行机构的违规行为缺少相关的处罚措施。比如针对商户实名制问题,支付机构商户实名制落实不到位,可以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银行机构商户实名制不到位,无相应的具体罚则。同时对于收单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也不一致。

  比如针对将公司类特约商户结算账户设置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银行机构的处罚将依据《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支付机构将依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现有制度的处罚标准不一致,尤其是针对银行机构收单业务缺少相应处罚依据,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大多数未予以处罚,仅对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运用《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四)部分机构违规套取POS租赁费和维护费

  在收单市场发展初期,POS终端投入成本较高,为加快建设银行卡受理环境,个别地区银行类收单机构不自主采购终端,而是由外包服务机构自主采购POS终端,对于交易笔数和金额达标的终端,由发卡行承担POS租赁费,收单行承担POS维护费。2017年12月,人行总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明确要求收单机构应自主完成受理终端采购,上述POS租赁模式明显违反该规定。

  而且经过几年的发展,在该模式下,出现了外包服务机构恶意套取POS机租赁费和维护费的情况,外包服务机构利用虚假营业执照或者注册成立物流类、家政类商户,一商户布放数十台或上百台POS机,为满足租赁费和维护费达标标准,定期刷卡恶意骗取机具租赁费。如2019年,人民银行某支行对辖区两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签约商户进行实地核查,其中一家支付机构提供的11户签约商户信息均为无实际经营场所的虚假商户,另一家支付机构提供的15户签约商户信息中,真实存在的商户只有4户,无实际经营场所的虚假商户达11户。

  (五)篡改商户交易的地区代码逃避监管

  一是利用篡改商户交易的地区代码进行虚假整改,某支付机构因违规情形严重,被人民银行某分支机构责令清退全部存量商户,该支付机构采取了篡改地区代码的方式,将在该区域的商户全部上送到邻近省份,以此方式进行虚假整改,整改期结束后,再陆续将商户还原。二是利用篡改商户交易的地区代码寻求监管套利,某支付机构各分支机构均有一定的业务量考核指标要求,为实现业务量的增长,要求支付机构将外地的商户交易,通过篡改商户交易地区代码的方式变为当地支付机构的业务量;同时支付机构也为了逃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各地分支机构将不同地区业务量随意切换,寻求监管套利。

刷卡付费

  三、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收单市场管理,打击违规套现行为

  一是加大对一机多商户的打击力度,虽然收单机构可随意对商户交易信息进行变造,但账户结算信息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的特征,因此可对收单机构交易金额较大等可疑类商户,核查其结算资金信息,若出现一商户对应多个结算资金流水,基本可以判定该商户属于套现商户池商户。二是建议支付机构加强对于优惠类商户的入网审核和持续监测,建立健全后续定期淘汰抽查机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要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加大对非标类商户的检查力度,重点核查入网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商户结算账户名称与商户名称的匹配性。

  (二)规范收单主体行为,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价改支行收单费用执行市场调节价,目的是为了打破政府定价,让收单市场主体充分竞争,提供更优质的收单服务,但并不意味着任由收单市场主体开展恶意竞争。一是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业务创新的通知》要求,收单主体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稳妥推广支付业务,共同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对于采用低价倾销、交叉补贴等不当手段拓展市场的,应采取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二是引导收单市场主体转变经营方式,改变单一的价格竞争方式。鼓励收单机构以支付为切入点,整合信息科技,全维度为线下实体商户的经营赋能,着力于优化商户结构,深入为商户提供贷款服务、积分消费运营服务、广告营销服务等增值服务,帮助商户解决经营痛点,提升收单业务附加值。

  (三)改变监管思路,由机构监管转变为行为监管

  目前对于收单市场的监管侧重于机构监管,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支付机构的管理,而对于银行机构管理力度较小。在机构监管模式下,容易造成监管空白,也不利于监管公平。建议对收单市场的监管,由侧重于机构监管,转变为行为监管,遵循“同样的业务,同样的监管”的原则,对于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执行同样的监管标准和处罚标准。建议在后续制定支付结算条例或制度办法中,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采用相同的处罚标准。

  (四)取消个别地区存在的POS租赁模式

  一是对于新拓展的商户,明确要求完全由收单机构自主采购终端,不得由外包服务机构采购。二是对于历史存量租赁POS机具,由收单机构和POS产权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既有租赁和维护政策。后续随着POS终端的更新换代,彻底取消各地区的POS租赁模式。

  (五)加强收单市场监测分析

  按月度对收单市场进行监测分析,可要求支付机构按月上报辖内收单市场,对商户活跃数量、交易笔数和交易金额进行分析,对于业务增长异常、业务规模异常的支付机构,要求支付机构上报商户名称、经营地址、交易量等信息,并开展约见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纳入执法检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