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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中归责原则的介绍

2019-09-29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归责原则是确认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标准。电子支付中的归责原则是电子支付中法律责任体系的纲领。它通过对电子支付法律责任的一些基本问题的定性,对电子支付中当事人法律责任的确定起着基础性的指导作用。

  电子支付的法律关系与一般的契约关系相比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依托网络技术的发展,涉及众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承担,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其归责原则上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对电子支付中发生的损害,其归责原则的确定应充分考虑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电子支付领域的归责原则应体现公平、技术中立等特殊要求,因此电子支付中的归责原则建议确定为公平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

  一、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作为民商法的一般原则, 其基本精神在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同样应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只是电子支付中的公平原则有着特殊的行业背景。其含义更多地体现为安全性要求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电子支付资金的安全性依托信息技术的进步,由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来完全承担系统运行的技术风险包括已知的和未知的风险都是不合理的。美国在1978年《电子资金划转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D中银行要求其客户同意承担所有未经授权的资金划转的全部责任,直至该客户通知银行其损失为止。其典型的条文如下:“对于所有使用信用卡/磁卡所提取的款项和由此带来的损失银行都将从客户得到支付。”以及“所有使用信用卡/磁卡而从客户端提取的款项都视为信用卡/磁卡持有人的有效提款”。中国目前的大量银行卡协议章程都是由银行甲方提供的标准合同,不存在持卡人协商的余地,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协议两种结果。各发卡银行的“标准合同”章程等中基本都有类似规定“凡密码相符的交易视为合法交易...因卡片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凡使用客户号、 操作代码、密码、客户身份识别和加密设备进行的网.上银行业务操作,银行均视为签约客户本人所为。签约客户对该操作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有的银行方的解释是现行立法不能制约技术进步,如果明确规定发卡银行承担技术不成熟的风险责任则会使中国银行卡业务的开展举步维艰。我们认为这种论点值得进一步商榷,因为由属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客户来承担自己不知晓的系统安全风险将会降低客户使用新型技术的意愿,最终会导致市场的萎缩,反而不利于银行方提高改进相关技术的积极性,客观上恰恰阻挠了中国银行卡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从资金电子支付的过程看,有时会出现依当时的技术水平无法判断过错的环节,即无法判断过错方的情况。资金不能正确划转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可以不依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简单处理。而依经济学原理由受益者主要是银行卡的经营者和使用者承担,在责任分配上体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具体而言,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持卡人)的利益,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又使得发卡人责任负担过重。均衡各方利益,电子支付领域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既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困难,也给予了发卡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机会,这样较为公允。在中国的电子签名法中,针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采取的就是过错推定的原则。

  二、技术中立原则

  技术中立原则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项特有原则, 也适用于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电子支付。其基本出发点是技术的中立。因为就目前而言,电子支付技术远未成熟,相关商业模式和技术条件变化迅速。政府难以制定恰当的条例,过于明晰和硬性的规定可能是不切实际的,并且有妨碍技术进一步发展的潜在危险。因此,由市场而非政府来决定因特网的技术标准是适宜网络经济发展的。电子支付立法在技术上必须是中性的,以保持与变化速度惊人的技术同步。

  实施技术中立原则,在相关立法上要体现公平待遇,即电子支付不应享有较其他支付形式更优惠或不利的待遇,电子支付中的各方当事人受同等法律保护;电子签名和文件应当与书面签名和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国基本法律框架应当是一致的和可预见的,而不论电子支付是国内的还是跨国进行的。具体到法律责任方面,政府应保证参与者能够自由地选择电子方式进行交易并能够按双方意愿确定协议内容,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但在某些领域,政府的干预在促进电子商务和保护消费者方面可能是必要的,如银行方的格式条款受到来自法律方面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干预应是支持与营造一个有预测性的、最低限度的、一致的、简化的法律环境。其目的是保障公平竞争、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商业交易和争议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