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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经济体电子支付法律规定的启示

2019-09-30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一、立法技术方面

  首先,在立法上首先应该对相关的概念,比如电子支付、电子货币、预付价值卡等进行详细具体的界定。美国的《电子资金划转法》对电子资金转移进行了详细的界定,欧盟的《电子货币报告》首先也是界定了电子货币的概念。

  只有明确相关的概念,才能清晰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将市场上的产品纳入其中。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概念的界定还不够重视,界定概念的条款与国外类似法律规定相比只能说是三言两语地一带而过。带来的后果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哪些产品应该适用这部法律,哪些产品在适用的范围之外就不是很清楚,这样就导致了相应主管部门解释权的过大。《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二章的分类及定义条款就相当简略,尽管与之前的《信用 卡业务管理办法》相比已有很大的进步。

  其次,发达国家电子支付的相关规定一般都比较注重技术上的中立性。因为电子支付产品还处在技术变革中,市场需要和技术的发展一直在不断变动,所以相关立法应避免对市场上技术的发展施加影响。因此,我国的主管部门在立法的过程中也应注意给市场主体的发展以相应的空间,不应在市场发展初期即扼杀这个市场发展的活力。

  最后,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人,各国监管当局一般都要求其具有相应的资质及符合一定的审慎监管的要求。另外,一般还要求其执行一定的反洗钱等反金融犯罪方面的规定。

  二、构建合法的信息披露机制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不仅关系到银行的规范经营以及股东权益保护,而且对银行接受社会监督、监管机构监督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有关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和中国香港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规则,强化了商业银行(包括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如美国的《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SOX。中国有关法律及监管法规虽然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仍显薄弱,有必要强化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应加强内控机制,增强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合法性。

  三、加强网上银行交易安全保障

  1.防范网络欺诈,维护银行消费者权益

  为防范虚假网站等网络欺诈对银行消费者造成侵害,银行有必要建立网络监测及相关信息收集的工作机制,指定和培训有关人员专门应对处理虚假银行网站问题。银行应注意加强对银行消费者的教育,向银行消费者发布声明材料,通过网站警示向消费者介绍利用电子邮件或网址链接等各种方式实施网络诈骗的行为;同时,告知银行消费者妥善保护网上银行用户名、密码、银行卡号等相关信息,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上述信息实施欺诈或窃取消费者账户资金等。

  2.完善网上银行客户身份认证程序

  银行应改进并完善电子交易中客户身份认证技术和程序,确保客户信息等数据的保密及完整性,确保网上银行交易模式在技术上及操作上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四、加强对银行消费者的教育

  为了使消费者正确认识和把握银行产品与服务的特点、风险,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应当进一步加强对银行消费者的教育,明确银行在教育银行消费者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加强银行消费者教育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银行消费者的教育应体现公平原则

  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应当公正,不应存在误导因素或偏见的内容。同时,银行消费者的教育应体现便利原则,银行应通过消费者容易获取的信息渠道及方式向其消费者(包括一般公众提供有关金融业务的咨询和教育,扩大金融教育覆盖的广度和深度。

  2.对银行消费者的教育应符合消费者的实际需求

  银行消费者教育的有关方案应满足消费者或客户的现实需求,考虑受众的理解能力及其可能获取金融信息的方式。例如,银行在推出新产品时,可以通过产品说明书等方式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表述方式向客户解释说明产品的结构、特征及风险等问题。

  3.对银行消费者的教育应当突出重点

  银行在制订消费者教育方案时,应根据金融环境、银行业务和消费者的实际情况,优先解决若干重点问题,突出重点。例如,在网上银行业务中,银行应针对消费者普遍关注的热点,教育并引导银行消费者识别常见的网络欺诈、电话欺诈、手机短信欺诈的表现方式及其防范对策,提高银行消费者对有关风险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

  4.加强金融服务外包的规范和监管

  近年来,中国金融服务外包活动发展迅速,但主要是非核心业务的外包,或者是核心业务部分服务环节的外包,包括技术开发的外包、处理程序的外包、业务营销的外包、某些专业性服务的外包以及一些后勤服务的外包等。此外,随着中国银行机构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以及越来越多境外银行进入国内市场,银行业务跨境外包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因此监管部门应针对中国金融服务外包问题完善有关监管法律,而银行在委托或接受外包时也应建立内控机制,防范服务外包中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