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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的技术管理与行业监管

2019-10-22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1.发达国家解决办法的借鉴

  美国模式:美国对网上支付平台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网络支付的机构。美国国会的《电子资金划拨法》( 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和美联储颁布的用于执行的规则适用于任何形式的资金转移。这个法案特别对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非银行机构进行了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保护。

  欧盟模式:欧盟规定网上支付的介质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

  实际上,欧盟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的。

  新加坡、香港(地区)模式:新加坡在这方面是亚洲的“领头羊”,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香港则在2000年颁布《电子交易法令》,给予电子交易中的电子纪录和数字签名与纸质对应物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增补了有关电子货币发行的法律。另外,香港金融管理局还采取了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台湾(地区)模式:台湾的票据法在全球都处于领先地位,所以台湾对网上支付中使用电子支票的监管给予了较多重视,颁布了《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法》、《从事电子支票交换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申请电子支票的标准合同》等等。

  2.完善网上支付的技术管理

  (1)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不断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来确保电子支付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如防火墙、滤波和加密技术等,要加快发展更安全的信息安全技术,也包括更强的加密技术、网络使用记录检查评定技术、人体特征识别技术等,使正确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在客户和银行之间传递,同时又防止非授权用户如黑客对电子支付所存储的信息的非法访问和干扰。其主要目的是在充分分析网络脆弱性的基础上,对网络系统进行事先防护,主要通过采取物理安全策略、访问控制策略、构筑防火墙、安全接口、数字签名等高新网络技术的拓展来实现。

  (2)建立强大的网络数据库

  通过数据库技术或数据仓库技术存储和处理信息来支持银行决策,以决策的科学化及正确性来防范各类可能的金融风险。要防范电子支付的信用风险,必须从解决信息对称、充分、透明和正确性着手。依靠数据库技术储存.管理和分析处理数据,是现代化管理必须要完成的基础工作。电子支付数据库的设计可从社会化思路考虑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和分析,以客户为中心进行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的科学管理,不同银行可实行借款人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不良借款人的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有一定比例的资产控制关系、业务控制关系、人事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数据库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统计,统一授信的监控。

  (3)加强网上支付的保密性

  防火墙是一系列硬件和软件的总称。采用防火墙可以将银行的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分割,使外部人员无法随意地进人内部网络。有的时候,还可以采用同样的技术将内部网络加以分割。这样,不同级别、不同岗位的人就无法随意进人其他部门,不同保密程度的信息可以放置在不同的位置。有的时候,不仅需要将网络分割,而且需要将实际的设备分开放置,集中保护,比如,将所有支持内部网络的关键设备、辅助设备(键盘、控制服务器的电脑)、防火墙等集中放在玻璃室(Glass House)里, 限制外来人员进入这些地方,同时设置24小时警卫。

  3.完善电子商务立法,加强网上支付监管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还不够,我国没有专门的电子支付法,现有的一些行业规范效力等级不高,传统支付法律体系中关于现金与票据清算的规则并不能完全适应网上支付的出现与发展;在电子资金划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确立的是以纸质票据为基础的结算支付制度,没有针对电子资金划拨进行立法,这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2005年6月公布的《电子支付指引》被看做是继《电子签名法》之后,政府为推动电子商务发展而实施的又一重大措施。我们应当趁着势头加快《电子支付法》等立法进程,完善有关配套法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