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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发展状况

2019-11-09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一、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

  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既包括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又包括个人、企业、机构和政府,还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运行的一些基础条件,包括法律制度、企业诚信、征信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以及行政制度等内容。在特定的金融生态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的各个要素分工协作,共同完成资金从最终供给者向最终需求者的让渡或转移,支持和推动了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处于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核心。互联网时代,个人消费者追求快捷的支付、便利的投资方式、超低的投资门槛、高度的流动性、较为可观的收益率以及方便的小额融资。机构消费者需要快捷支付结算、融资、终端设备、应用软件、后台支持、数据挖掘、风险把控、需求分析等服务。在普惠金融的背景下,消费者覆盖面更广泛,需求更为复杂,更为个性化。金融机构依然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支撑力量。银行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如开设网上银行、借助社交网络和电商等渠道扩展业务、建立自身电商平台等,如建行的“善融商务”等。银行业往往是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来源、渠道和后台。非银行金融机构则借力互联网,加强和互联网平台在渠道和产品上的合作。电子商务平台与其他互联网企业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力量。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源于电商平台,目前已形成了渠道金融服务和自主金融业务两种功能。

  货币型基金理财产品、保险以及P2P贷款,甚至线下金融服务中心,聚集了海量用户,增加了用户对其金融支付工具和产品的黏度。网络运营商与周边供应商主要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信息技术的支持。同时,他们也在移动支付、近场支付、二维码支付,扫码支付、声波支付等方面,逐步介人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和服务。

  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由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组成,实行业务归口管理。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协会也开始逐步建立,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

  1、法制环境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但这并不表示无法可依。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技术支撑下的金融新业态,也归属于金融业,因而现有的一些行业基本法律法规依然具有约束力。《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于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的设立无疑具备普遍约束力。《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等行业的基本法,以及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部门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监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关于促进人身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也是各种金融新业态必须遵守的。就如早期的支付宝,也仅仅定位于支付担保,直到2010年获取牌照后,才名正言顺的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

  2、信用环境

  信用环境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社会的信用状况、信用文化和征信系统等。互联网金融的信用环境取决于大的社会信用环境。尽管我国的整体社会信用状况目前还缺乏合适的标准和评价方法,但传统金融领域银企关系失调、小微企业贷款难、骗贷、民间借贷老板跑路、证券市场信息不透明和投资者信心缺失等等现象,折射出我国的整体社会信用状况并不乐观。当然,社会信用状况跟信用文化密切相关,注重诚信、自觉守法的信用文化会大大降低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平民化的普惠金融,信用文化对其影响尤其巨大。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主要有央行征信系统。此外,互联网企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手握海量的交易数据、小额贷款记录、P2P信用记录,这些则构成了另外一套征信系统,仅仅服务于个人或互联网企业。如2012年12月,陆金所牵头成立了网贷联盟,并推出了网贷黑名单。但在目前,我国的这两套征信系统并未实现对接。

  3、监管环境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主要有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一行三会主要对金融业务依法进行监管,工信部和商务部则对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业务实施监管。比如互联网企业在申领ICP许可证需要受到工信部门的监管,经营范围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则受到工商部门的监管,其交易行为受商务部监管。

  这些众多部门都可以对互联网金融的某一方面业务进行监管,但目前国内并没有某家机构全面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是集网络运营和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业务,具有跨界和创新性特征,其创新性业态和业务往往处于监管真空地带。比如P2P网贷平台从事信贷业务却不属于金融机构,免于资本充足率、拨贷比等严格监管,从而享有制度和监管红利。所以,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环境较为宽松,既有利于创新,也隐藏了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相互作用

  1、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间的关系

  首先,在互联网金融各生态主体中,存在着激烈的同业竞争。银行业的同业竞争不仅体现在传统金融业务领域,也体现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网上银行几乎成为银行的标配。目前,银行电商也是一哄而上,其服务基本大同小异,大部分都同时拥有B2C、B2B,最初切人也都是B2C的思路,同质化竞争较为明显。在存贷业务上,也可以给电商平台上的个人与企业进行消费贷款、供应链金融、订单贷款等金融服务,以及提供支付结算工具,同样也已经是同质化竞争。电商与互联网公司的同业竞争丝毫不比银行差。第三方支付业务市场的争夺异常激烈。电商平台沉淀资金增值服务同质化竞争严重。自2013 年6月余额宝上线之来,互联网公司、支付平台、社交平台均紧锣密鼓地推出全额宝、生意宝、收益宝、苏宁零钱宝、百度百赚、易付宝等20余种货币基金产品。互联网巨头的竞争已经涉及移动支付领域,抢占移动支付入口。如:微信、支付宝、百度、新浪手机钱包产品等,功能雷同。

  其次,在互联网金融各生态主体之间,同样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传统金融机构与新兴互联网企业存在激烈的竞争。二者之间的竞争主要是围绕着对金融市场份额的重新分配、对金融模式的重新塑造、对金融渠道的重新构建等方面展开。首先受到冲击的是银行业的存贷汇业务。目前,银行存款规模迅速菱缩,影响信贷新增规模。而余额宝们的规模迅速增长,这些资金绝大多数是从银行撒离的。不仅如此,阿里、腾讯和百度普遍采用的“海量用户+货币基金”模式,从散户那里把银行的活期存款收上来,再通过协议存款卖还给银行,大大增加了银行的吸储成本,息差会进一步缩小。与此同时,传统银行的贷款业务也受到阿里小额贷款、P2P等冲击。截至2013年末,阿里小微信贷的客户数已经达到64万,放贷的总金额累计达到了1500多亿元。人人贷、网贷之家等P2P平台也蚕食着银行的贷款业务。

  尽管互联网公司发展迅猛,但传统金融机构的体量和市场份额依然庞大,再加上其强大的信贷扩张能力,化解流动性陷阱的固有制度,完备的结算、清算和信贷IT架构,庞大的物理网点等优势,短时期内互联网企业很难撼动传统金融企业的地位。但互联网金融的蓬勃生机让众多金融巨头开始谋求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取长补短。2013 年9月,支付宝宣布与民生银行进行战略合作。

  平安银行公司业务微信、交通银行的微信银行业务均已上线。中国银联与新浪及其子公司新浪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三方合作,共同打造互联网支付生态圈。微信支付对接华夏财富宝货币基金的理财通。此外,其他生态主体也在探索更多支付应用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合作,满足商户和个人用户多元化、个性化的支付需求。2013年6月,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分别联手中国银联推出移动支付平台TSM,推进NFC近程支付产业链发展。eBay 与中国平安旗下的平安金科联手推出“贷贷平安”,借此为eBay卖家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生态系统内各主体之间的合作可谓方兴未艾。

  互联网金融格局并非你死我活的竞争,相反这会是各类生态主体共生的生态。互联网时代的消费者需求呈现出更为明显的多元化状态,这种多元化对应的是众多的细分市场,每一类生态主体都会基于比较优势在系统中找到自身的客户。因此,各类企业既会有激烈的竞争,更会有大量基于比较优势的分工与合作。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新技术的引人以及新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使得金融与互联网企业之间、金融各子行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各生态主体出现了融合的趋势,其产品和服务逐步打破了原有的界限,出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比如,银行业开始涉足电商和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从平安银行推出“平安盈”,到农行理财新品效仿“余额宝”增添实时赎回功能;再到中信银行与腾讯财付通合作推出电子商户凭商誉授信;以及工、农、中、建、交五大行涉足电商领域。其意图是以电商平台为基础,掌握客户海量数据,将支付、信贷、理财打通,形成资金闭环。与此同时,电商平台和互联网企业则进一步在银行业的传统领域跑马圈地。阿里、京东电商建金融集团,抢食产业链金融业务赢利点。

  在行业监管政策逐步开放的背景下,电商企业纷纷加大金融领域布局。“电商十金融”服务模式,能够掌握产业链资金流状况,形成供货一销售一融资一结算的优质闭环。证券业不甘落后,华创证券推出“华创证券网上商城”,进军购物网站。这种融合共生生态未来将会体现得更为明显。

  2、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

  首先,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对主体有制约作用。金融生态主体在金融生态环境下生存、发展,其生长结果必然受到金融生态环境制约。良好的生态环境会极大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压制性的环境则形成制约,当然这种制约也会激发创新。约束诱导性理论的代表人物威廉·L.西尔柏( Silber 1983)认为,金融压制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外部约束,主要是政府等监管机构的管制。其二是内部约束,即金融企业制订的利润目标、增长率、资产比率等。如2013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准许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一定条件下开展基金销售服务,从而淘宝、京东等多家电商企业开始大规模涉足保险、基金网销市场。支付宝2013年曾大力拓展线下收单业务,触摸政策红线,被监管部门紧急叫停。为吸引沉淀资金,规避变相吸储的政策风险阿里巴巴创造性地引人天弘基金,打造余额宝产品。这些事件充分反映了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对生态主体的影响。

  其次,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对环境具有推动作用。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的生存和竞合状态,不仅仅需要适应生态环境,它反过来也具有改造环境的能动性。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促进了传统银行业的转型,弥补了传统银行在资金处理.效率、信息流整合等方面的不足;为保险、基金、理财产品等提供了销售、推广的新渠道;促使电子商务行业,与传统金融业充分融合,探索新的服务模式与盈利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改造了金融业的市场环境,使它变得更高效。第三方支付的崛起,则通过高流动性的电子货币,改变了金融市场的运行和传导机制。

  P2P业务的发展历程也反映了金融主体对环境的反作用。2013 年因监管缺位,P2P平台数量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借贷交易规模迅猛增长,但信用环境未能支撑其高速发展,下半年P2P领域倒闭跑路现象集中出现,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此事也推动了行业自律机构开始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