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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生态短板及维护措施

2019-11-11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一、互联网金融生态的短板

  第一,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不够丰富和成熟,同质化竞争严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方式正在发生巨大变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巨大而多样化的需求将会充分释放出来,这些需求的洞察和挖掘,都会形成无数的细分市场。相应地,细分市场上的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需求,不太可能由少数寡头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有足够丰富的供给方。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无论从数量,还是服务质量.上都还无法满足个性化需求的爆发式增长。且各生态主体能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依然处于摸索和培育期,在市场开发和风控手段上并不成熟。相反地,有限的产品和服务一经推出,往往出现白热化的同质化竞争。例如P2P领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底,国内已涌现出1000多家P2P公司。截至2013年7月,已有250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自支付宝推出余额宝以来,定期宝、现金宝、苏宁零钱宝等货币基金产品已有20余种。但各种宝的竞争本质上并无什么差异,它们只是在宣传的收益率上一家比一家高,甚至高出了货币基金本身的收益率.通过补贴的方式吸引眼球。对于银行、券商、基金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创新也如出一辙,大同小异。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子商城、微信平台、银行官方微博,几乎一哄而上,将这些新业务领域变成红海。

  第二,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较差。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制不完善,缺乏行业自律

  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多样性和创新性特征,决定了其发展的跨界和不可预知,现有的法律体系本身难以跟上其发展步伐。

  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的告诉发展过程中,市场上经常会出现一些所谓的擦边球、监管套利等行为。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与监管体制,法律体系也与之配套。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实际上已经开始打破这种局面,这就需要我国的法律体系相应作出调整,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合法性、网络交易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的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以避免法律真空的出现而造成监管空白和死角,防止互联网金融生态恶化。

  2、征信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信用环境整体上并不理想,信用意识较为淡薄,诚信文化欠缺,征信体系不完善。开展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的机构,其风险控制措施并无传统银行严格,也未接人央行征信系统,只是依赖于大数据开展小微和个人信贷业务,信用环境的确令人担忧。事实上,除了阿里小贷,其他网络信贷也的确因此受到较大影响。比如,P2P网络借贷多为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借款,在信用意识淡薄、失信成本很低的情况下,经营遇到很大困难,出现跑路倒闭潮。目前在我国,央行的征信系统,从数据的获取到开放应用的程度,都尚不充分,与发达国家信用体系差距明显。互联网企业掌握的个人或企业的互联网行为数据,如海量电商交易信息、线下收单信息、社交信息、供应链信息与企业ERP数据等缺乏标准,也未联网。可惜的是,这两大系统并未连接成完整的征信系统。

  3、监管体系不完善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我国监管体系尚未形成。首先,监管机构不明确。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部门来归口管理互联网金融企业,仅仅只是从业务领域来划分监管归属。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往往很容易就出现三不管地带,从而形成潜在风险。其次,监管缺乏层次。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能仅仅靠某一家部门予以实施,而是需要一个政府部门法定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企业自身风控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这个多层次的监管体系还远未形成。再次,缺乏成熟的监测指标体系。互联网金融的跨界性和创新性,会使得其产品和服务天然具有游离特征,游离于现有监管指标之外。比如P2P,监测指标都处于摸索中。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维护措施

  1、加强生态主体建设

  一个完善的生态系统,一定是物种繁荣、丰富多样,每一种生物在其中均可以找到适合生存的土壤,每一种生物都在整个生态系统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是整个生态链的一个环节。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同样需要丰富多样的生态主体,才能发挥其整体功能,合理的配置资源、提高市场效率、提高信息透明度、提供合适的风险定价等。无论是第三方支付、电商平台、互联网企业、传统金融机构、影子银行、P2P网贷平台,众筹,还是网络运营商和周边软硬件供应商,都是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主体。每一类互联网金融主体都会在整个生态系统中发挥独特作用,最终和谐共生。只有在多层次的各种互联网金融主体竞合共生的环境中,市场才会是真正有效的市场,推动优胜劣汰的进化,不断推动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完善与健康发展。

  比如.商业银行可能会专门服务高端客户,而将普惠金融留给众多的其他生态主体。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建设既需要宽容与呵护,也不能破坏生态系统的法则。

  2、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制建设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金融业,金融资源配置和风险控制是其核心,这需要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在互联网金融主体的设立、市场准人、业务边界、风险控制、监管、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等诸多领域,加强法制建设已经迫在眉睫。首先要建立或修订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包括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核心的基本法律,制定《互联网金融法》,明确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对口监管部门等,为行业生态环境的稳定打好基础。其次,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行政法规、操作指引、实施办法,加强对其具体业务的规范和监管。比如P2P、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和隐私保护等领域都亟需法规依据。

  3、加快征信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以信息技术为载体,具有开放的平台和普惠的特征,没有现实的物理财产信息和交易信息,甚至身份认证都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在支付和信贷等活动中,其风险控制既有难度又较为复杂。首先,亟需“三网合一”,构建完善的征信系统。即央行征信系统、电商和网贷平台等信用记录、第三方互联网征信机构实现对接,信息相互开放,甚至直接合并到央行征信系统,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此举将大大节约资源,建立起全覆盖的征信系统。其次,建立统一的征信标准。包括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使用、信息披露等均建立统一的标准。特别是电商平台和P2P平台,往往积累了海量的交易数据,对数据的整理、挖掘、提炼、分析需要统一的标准。再次,逐步建立信用评级制度。通过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提高互联网金融市场运行效率和风控水平,为并不太专业的P2P和众筹投资者提供技术支持,优化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诚信环境.降低交易成本。

  4、加强监管

  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够优化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结构、增强功能、提高市场效率,优化外部生态环境。对互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监管,首先要明确监管机构。鉴于互联网金融主体越来越多地开展跨界金融活动,比如人人贷,目前任何一个部门单独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已经很难,因此必须相应地进行改革。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专门成立一个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实施混业监管。如果短期内难以做到,也可以确定多个相关部门实施联合协同监管。

  这里既要避免监管缺位而产生监管套利,也要避免重复监管。其次,实行最优相机监管。Dewatripont(2002)等构造 了“最优相机监管模型”,讨论了在金融何时需要外部干预和调节。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尚处于形成期,较为脆弱,应在充分尊重市场的前提下实行最优相机监管。只要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遵循法规和市场规则,未形成垄断.都可以放松管制、减少行政干预,鼓励良性竞争,鼓励创新与发展。当然,对于破坏金融生态环境的则需审慎监督、严格执法。再次,提高监管效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一些潜在风险大、传播速度快的创新性业务,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测检查,提高监管效率,及时隔离风险、披露信息,以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健全诚信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