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电签版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行业资讯 >

关于线上众筹融资风险及控制措施的介绍

2019-11-20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一、线上众筹融资的风险

  一是法律风险。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像众筹网站这样“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融资模式,严格说确实是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

  不过国内的众筹网站,如点名时间、追梦网,单个项目总融资金额都不高,而投资者每笔项目平均支持的资金不过百元,而且在项目章程中都规定不将股权作为标的,也不允许将开公司作为项目来发起众筹。所以目前看来没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手段。但是一来众筹模式失去了投资属性,二来众筹模式仍旧游走在法律边缘打擦边球。大部分中国众筹投资者,都没有意识到他们正在从事的是一种投资行为,原因有多种:首先,众筹的回报目前主要是以实物,或者非实物的方式,比如电影上映后的电影票,或者书店开张后的感谢墙,又或者签名图书。这让投资者误以为自己从事的是一种慈善事业,资助一些非营利的项目完成。其次有一些项目变成了预售商品,比如黄铜U盘,或者黄铜铅笔盒,很多投资者认为自己是在类似于淘宝这种购物网站购买商品,无非这些商品被冠以设计之名。这样来看众筹网站在中国更倾向于慈善和团购模式,而削弱了其风险投资的属性。中国众筹模式脱离投资属性的根本原因应该和世界其他国家的众筹模式遇到困境的原因相近。主要是监管者对众筹模式看法有关,在美国JOBS法案出来前,众筹模式一样不能将标的物设定成股权。对于中国的众筹模式来说,更是需要和明确高额回报划清界限。因为一旦许诺高额回报,在中国不光有非法集资的嫌疑,甚至直接引发成非法集资的实质。

  二是投资者风险。这个风险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存在,并且作为众筹网站来说,并没有太好的方法杜绝这种事情的发生。在点名时间的常见问题中,有提到这一点,“您在此支持项目的同时,就已经接受了项目所存在的风险问题。如果遇到您说的这个现象,点名时间会协助您对此项目发起人进行网络曝光、拉人黑名单等一系列惩罚措施。”而且很多众筹项目都不是纯粹的众筹项目,并非拿到这笔钱去实实在在的去完成这个项目。比如在点名时间上筹资排名第三的项目(筹得资金50万元):《气御千年》预售,这个项目其实是一个书的网络小说的预售,作为筹资的回报也是获得这本书的签名版本。或者有些项目直接变成了“预定项目”,就是卖东西的项目,这类项目在觉JUE SO这个网站上比比皆是。

  三是中国知识产权风险。在发起项目时需要拍摄视频,以及对项目主要内容做展示。在此过程中往往引起项目发起人的担心。由于那些设计很多并没有很高的壁垒,盗版者甚至只需要看到外形和视频,就可以发起盗版。等项目发起人筹集到资金.并且完成项目的时候.盗版品说不定已经在市场上卖了很久了。

  二、风险控制措施

  一是认清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有一实质的标准是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权众筹则是召集一批有共同兴趣和价值观的朋友一起投资创业,它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而是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判断是否属于合法的股权众筹还是非法集资还有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非法集资干扰的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刑法学权威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而股权众筹募集的资金往往是投向一个实体的项目,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股权众筹是一个新生的事物,无疑对现行的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它,而是应该鼓励扶持引导这个新生的事务,当然实际操作时也不要偏离现行的法律太远,领先一步是创新,领先太多步可能就走向了法律的禁区,这一点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是强化众筹项目的信息公开。如何控制众筹项目的风险,信息的公开很重要,判断一个项目是一个真正好的众筹项目还是一个以众筹为目的骗取资金的项目,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信息是否公开。新的互联网思维运作项目一般所有步骤都公开,要求参与项目的每个小伙伴都有参与感,所以信息公开是个前提,上市公司对信息公开的要求有明确的要求,即一般公开的范围是公司重要的经营行为,众筹项目的信息公开则范围应更广泛一些,因为公司的规模更小实力更差,而且也更需要大家的关注和支持。在这里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由不公开信息是不合适的,商业秘密保护是传统工业社会工业组织企业运营的手段,所有信息的公开透明这是对传统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最大的挑战,当然在公布的时间和尺度上可以有所考虑,但是及时和充分公布是一个基本要求。对于众筹项目的创意和设计都可以通过商标、版权、专利等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来完成,尽量能在信息的公开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上找到一个平衡点,但是无论如何不能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由不去公开相关的信息。

  三是加强对中国众筹模式的监管。美国传统的金融业务已经非常成熟,而互联网金融正在兴起,政府认为能够帮助初创企业融资,从而提升就业,也就乐观其成给予立法支持,2012年4月通过的JOBS就对Crowdfunding作出了详细规定。中国监管部门对金融业务一向是严格管制,担心“一放就乱”,虽然业界都对互联网金融抱有很高的期望,但短期内放开的可能性很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并且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以上两点将使得众筹模式在中国以股权作为标的的可能性不复存在,众筹缩水成为天使投资。

  从上述对目前中国众筹融资业务的分析来看,中国众筹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众筹网站无论项目数量和筹资额度都无法与美国Kickstarter相比拟。并且由于对非法集资这条红线的畏惧,中国众筹网站渐渐褪去了投资属性,变味为团购和慈善事业。中国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并且很难从银行贷款。而民间资金充足,如果国家推出类似于美国JOBS法案的小微企业融资方案。引导众筹模式良性发展,并且在松绑的同时,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试点,逐步开放。众筹模式必将回归投资属性,从而实现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