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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卡银行的全面介绍

2019-12-07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一、发卡银行的概念

  发卡银行,是指发行银行卡、维护与卡关联的账户,并与持卡人具有协议关系的商业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二、发卡银行的种类

  银行卡是银行发行的,但是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可以发行银行卡。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不发行银行卡。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银行,现在还不能发行银行卡。只有商业银行以及按照商业银行管理的金融机构、经过批准方可发行银行卡。

  商业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以办理存款、贷款、结算为主要金融业务,谋取盈利、自负盈亏的特殊企业。

  商业银行中“四大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原来是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后陆续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正式成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2004年9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宣布成立; 2005年4月18日,国家批准了中国工商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方案;只有中国农业银行的改制还在孕育之中,还没有正式成为上市公司。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因其资本雄厚,营业网点遍布全国城乡各地,在行业内仍然被称为“四大行”。

  商业银行中有14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他们是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的经营地域可以在全国各地,不仅仅局限于某一注册的城市。

  商业银行中还有为数众多的地方商业银行和按照商业银行管理的信用社。地方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共同点就是只能在注册地所在城市或者乡镇开展金融业务,一般不得跨地区经营。

  地方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如果经过批准也是可以发行银行卡的。地方商业银行一般是由信用社发展而来的。

  信用社,全称为信用合作社,是指由个人集资组成的以互助为宗旨的一种合作性金融组织。信用社的基本经营目标是以简便的手续和较低的利率,向社员提供信贷服务,帮助经济力量薄弱的个人解决资金困难,以避免高利盘剥。其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交纳的股金、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要,侧重于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加工。在收获季节,它还提供收购农产品的资金。单出合0,有计信用社分为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消台讯中计方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是城市合作金融组织,是由个体工商户和城市集体企业入股组建、入股者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人提供金融服务、具有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城市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城市信用社联合社是由城市信用社出资组成的金融机构,是城市信用社的联合组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联社对当地城市信用社进行行业归口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20 世纪80年代后期,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许多地方开始组建城市信用合作社,目前我国有731家城市信用社。1988 年,从北京开始,陆续出现了以城市名命名的商业银行。截至2007年10月全国城市商业银行达到了123家D,如北京市商业银行、沈阳市商业银行等。我国地方性商业银行是在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地方财政、企业人股组建而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因为城市商业银行也是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所以其法定经营范围与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是相同的,区别在于这些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是为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自愿人股组成,由人股人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人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民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由县内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农村信用社服务的信用社的联合组织,同时,联合社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管理、监督相协调。农村信用合作社自中国农业银行成立以来曾一直是农行在农村的基层组织,90年代初期开始脱离农行系统。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自愿人股组成,由人股人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人服务。 目前全国共有35544家农村信用社。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正在改制,逐渐发展成为省联社或者直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

  外资银行。自从1981年我国引进第一家外资银行到现在,境内的外资银行已有200多家。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批准外资商业银行单独发行银行卡。

  三、发卡银行的权利

  1、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和确定持卡人的透支额度。发卡银行无论是否同意申请人领用银行卡,均具有保留银行卡申请表的权利。

  2、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索权。对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银行卡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的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四、发卡银行的义务

  1、发卡银行有义务制定银行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有关银行卡的使用声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发卡银行应当建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3、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月结单。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对账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交易金额、账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额度);交易金额记人有关账户或自有关账户扣除的日期;交易日期与类别;交易记录号码;作为支付对象的特约单位名称或代码(异地交易除外);查询或报告不符账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4、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建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5、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和丢失的责任。

  6、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7、发卡银行通过发行银行卡,并通过提供各类相关的银行卡服务收取一定费用,如银行卡年费、贷记卡(准贷记卡)的透支利息、持卡人享受各种服务支付的手续费、商户回佣分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