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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三者的法律关系

2020-01-18 来源:第三方支付技术与监管 作者:胡娟

  本文为第三方支付技术与监督,其中一章节,如需查看全文,请点击:《第三方支付技术与监督》全文

  互联网平台中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参与主体主要有:买方、卖方、第三方支付机构及与交易相关的银行。在多方参与的法律关系中,我们主要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买卖双方之间、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

  1.用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关系

  (1)资金转移服务中的法律关系

  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资金转移服务,这个资金就是客户备付金,即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因此,支付机构应该是提供代为收取或支付相关款项的服务,简称“代收代付”。代收是指支付机构接受卖家委托收取买家所支付的各类款项;代付是指支付机构接受买家的委托将特定款项支付给指定卖家。

  依《合同法》第396条对委托合同所下的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某项事务的合同。在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其为用户所提供的代收代付款服务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定义,因此第三方支付公司与买方之间形成的应是以代付为委托事务的委托合同,与卖方之间形成的是以代收为委托事务的委托合同。

  当双方因交易发生纠纷时,第三方支付机构有权根据服务协议和所掌握的交易信息,自行判断并对买卖双方的争议款项归属做出决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负责接受用户的指令提供资金移转服务,真正的意思表示仍是来自用户,因此提供资金转移的事实行为符合履行委托合同中对委托事务的履行。

  (2)资金保管服务中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交易中,从买方将货款交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到支付机构将这笔款项最终支付给卖方,中间必然存在发货、运输、验货等时间差;此外,为了网购方便,许多买家会保留金额大小不等的余额在自己的支付账户里面;由此便出现了大量资金沉淀在支付机构;由于沉淀资金规模巨大,其利息收入就成为一笔庞大的资金。孳息归属一度成为法律争议的热点。

  2013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擅自挪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这也是监管部门首次明确了沉淀资金的利息归支付机构支配。

  沉淀资金和客户备付金相关内容可参见第五章第三节第三方支付的客户备付金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支付账户的余额与银行账户的余额有着根本不同。银行账户里面的钱可以按照用户的指令进行有效支配,并获得利息收入。银行账户里的钱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由存款保险机构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支付账户里的钱不是存款,只是客户预付价值的余额,仅代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信用;不仅没有利息收人,如出现资金挪用问题,是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用户将可能面临无法挽回的损失。

  (3)信用担保服务中的法律关系

  具有信用担保职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资金转移的服务过程中还扮演着保证人的角色。交易发生后,买方将货款支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于买方而言,在未收货物或所收货物不符买卖约定时,其可以拒绝支付机构向卖方付款,支付机构在进行情况审核时,如果属实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于卖方而言,当买方收货后于规定期限内一直没有确认收货付款,支付机构系统会将款项自动转给卖方,即当买方未按约定予以付款,支付机构有权默认交易已完成而将货款转给卖方。这种服务方式称为担保交易。

  不难看出,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实际上是在服务过程中通过掌握资金的临时控制权来实现对买卖双方的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了5种不同的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其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须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保证是担保他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保证是就主债务履行负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担保服务应属于第一种,即保证担保。一方面支付宝公司以其独立性、安全性等信誉为双方提供保证担保;另一方面依私法自治原则,无论是保证的方式、保证的范围都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在《支付宝担保支付服务协议》中,关于担保服务的说明是:“支付宝与用户就担保支付的使用等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在首次完成‘担保支付’服务付款后,即表示您接受了本协议。”因此,当买卖双方通过注册并使用支付宝,便应看作其与支付宝公司已经就保证担保的方式、范围达成了一致。

  所以从保证的法律关系看,第三方支付机构、卖方、买方三方面当事人,即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由三个法律关系复合而成的担保关系。

  2.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网上银行的法律关系

  在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因此其不能够从事支付结算及资金存贷的业务,而只是为用户提供便捷的资金移转通道。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各大商业银行签约,就自身与商业银行的网关接入达成协定,从而实现平台用户可以通过网站相关链接将其银行账户或者虚拟账户中的资金进行转移。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存放在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进行备付金存管,因此,两者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转移服务,它具有自己独特的业务领域,即为客户收付货款并承担保管和部分保证担保的责任。

  在这一过程中,货款从买方的开户银行移转至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银行账户,交易成功后再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银行账户转移给卖方账户。在整个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依照银行端口的指令从事资金转移服务。在央行2005年所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中,也明确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银行业务的外包机构,应根据银行的委托来承担资金转移服务,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买方银行和卖方银行就发出及接受资金转移指令形成相应的服务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