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7 来源:第三方支付技术与监督 作者:胡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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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9月1日起生效的《非金融支付机构管理办法》,又称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2号令,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制,它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定性为“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非金融支付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2011年第一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发放,到目前已经发到了第8批牌照,共有269家支付公司拿到了支付牌照。
1.申请人的申请条件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配图 支付业务许可证
2.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符合的条件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3)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4)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7)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8)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9)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10)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11)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12)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2)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3)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4)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5)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