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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019-10-08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电子货币中存在三个基本的当事人:发行人、用户和商户。其中,发行人指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用户指向发行人购买电子货币用以支付的一方,商户是接受电子货物并向支付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电子货币法律关系涉及储值、支付和回赎三个环节。储值涉及的是发行人和用户之间的关系,支付涉及的是用户和商户的关系,回赎涉及的是商户和发行人之间的关系。

  1.发行人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发行人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发行人根据兑换比率向用户发行一定数量的电子货币,并允诺向用户提供电子货币支付和结算服务。二是,发行人负有应用户的请求把电子货币回赎为法定货币的义务,即发行人的这一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双方关系是带有回赎承诺的电子货币发行关系。

  争议较大的是发行人与用户之间是否就电子货币存在存款关系。根据欧盟在2000年9月18日欧洲议会与理事会颁布的《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与审慎监管的2000P46PEC指令》(以下简称《2000P46PEC指令》中的界定,电子货币发行的性质,可区分两种情况加以理解:第一,该行为若在发行机构的账户上形成了一个贷方余额,则构成《2000P12PEC指令》意义上的接受,存款或其他可偿付资金的行为;第二,鉴于电子货币作为法定硬币与钞票之电子替代品具有独特的特征,倘若收取的资金立即兑换成电子货币,则电子货币的发行本质上不构成《2000P12PEC指令》第3条所称之吸纳存款活动。也就是说如果兑换电子货币的资金在银行的客户账户上形成了贷方余额,则是存款,而不是本文所定义的“电子货币”。在之前文章所界定的“电子货币”定义下,发行人与用户之间不存在存款关系。根据美国联邦保险公司总理事会意见第8号,电子货币依其所属的银行账户进行分类。属于银行客户账户的电子货币类似于转账卡,属于第三方客户存款的电子货币是由发行人之外的银行收取的电子货币的资金,两者都是FDIC承保的存款。属于银行准备金账户的电子货币则不受联邦存款的保护。2从资金所属账户的角度看来,电子货币不应属于存款。

  2.用户与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用户与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消费合同关系,但由于其电子货币支付的特点,使得这一消费合同与一般消费合同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一般消费合同以法定货币进行支付,转移的是法定货币的所有权,与法定货币的发行人没有任何联系,而该消费合同则是以电子货币进行支付,转移的仅是用户对电子货币发行人所享有的回赎请求权,而不是所有权。因此,从电子货币交易的角度来说,用户和商户之间结成了电子货币债权转让的合同法律关系,用户向商户转让的是对发行人享有的储存价值的请求权,其对价则是商户提供的货物或服务。

  3.发行人与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电子货币储存价值的回赎关系中,发行人有义务以法定货币向商户回赎电子货币的储存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