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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户与中国银联之间的手续费争端

2019-10-14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2004年6月间,深圳40余商家相继因不满POS机刷卡手续费过高,拒绝刷卡支付,并由深圳市零售行业协会作为商家利益的代表者与银行业谈判,一时间形成社会广为关注的“ 罢刷”风波。

  最初,商户方要求按照《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规定降低费率。其中规定:对一般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为交易额的0.7%和0.1%;而对超市等特殊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分别为交易额的0.35%和0.05%。中国银联有关人士强调,《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只明确跨行交易中的发卡行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分配标准,并不包括收单机构自身的经营成本和应取得的收益,不能代表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的结算手续费率。因此,收单机构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在业务开展中设备、人力的投入成本,以及对商户风险管理的成本,与特约商户自主协商确定具体商户的手续费。而商户手续费应是“发卡行收益+银联网络服务费+收单服务费”。

  在随后首轮公开谈判中,商家提出银行将刷卡手续费率在原基础上降低0.5个百分点,同时考虑根据刷卡消费额的增长,及时按比例降低刷卡消费手续费率。但这个要求遭到银行界的拒绝。银行界提出的方案是,如果2004年深圳刷卡消费金额比2003年增长60%,刷卡手续费率可打九折;如同比增长100%,手续费可打8折。这个方案也遭到零售企业代表的否决。双方谈判就此陷入僵局。

  在这起显著的“银一商”矛盾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有:手续费定价是否构成垄断价格;刷卡价格是否是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商家“罢刷”行为的性质。

  深圳零售商家与银行方代表签订的《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中约定了刷卡手续费为1%~1.5%, 其中,虽然中国银联的收费只占0.1%,但是,该银行方的代表却是深圳银联的下属公司一深圳市银联金融网络有限公司。而这份合同也被商家们视为“格式”合同,商家在手续费的定价问题上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能力,只有作出是或否的选择。实际上,在刷卡消费市场上,服务的提供方虽然由发卡行、中国银联以及收单方构成,发卡行享有最大的利益,而收单方则处于劣势,这一政策导致银行之间不会为了更多商家采用自己的;POS机而竞争,而是为了更多的持卡人而竞争。此外,在中国银联成立后,POS机商户运营就由各家银行分别布点变成了银联一家独自负责,中国银联还有权制定POS的技术检测标准,成立了许多下属公司专营其利,进一步打击了其他资金投资POS机的积极性。D所以,实质上,中国银联垄断了刷卡服务的提供。因此我们可以断定在刷卡服务市场存在很明显的垄断。

  在手续费构成中,发卡行的固定收益和银联的网络服务费是由人民银行制定的,那么这种价格管制是否具有合理性?

  首先,来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公用企业”的界定,“公用企业是指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很明显,银行和银联不属于公用企业。再来看目前国家的定价目录,银行卡刷卡费率也不在目录之内。从万事达国际卡组织的费率定价方式来看,其费率的制定完全取决于商户、银行和银行卡组织之间的协商,美国政府不会干预费率及分配问题。

  因此,中国对刷卡的定价明显带有行政干预色彩。

  其次,发卡行和银联的收费依据《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该定价主要依据银联和入网机构的协商制定,国家对该行业的成本、利润率缺乏准确的数据,这种定价方式存在管制者和被管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被管制者往往具有比政府更充分的信息,故具有抬高真实成本,使政府制定较高的管制价格的动机,从而使政府的管制失效。最后,虽然《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规定对收单行费率部分,银行可自主定价,但据2004年10月底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第四届会员大会形成的决议坚持刷卡费率不变,彻底宣告商家和银行个别谈判确定费率的希望破灭。可见,这样的定价方式并非科学合理的。

  最后,来看商户“罢刷”银行卡行为的法律性质。很明显的一点是,商户违反了其与银行方签订的合同,构成违约,而且在客观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而言,这同时也构成反垄断法上的集体抵制行为。集体抵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争者达成共识拒绝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行为。集体抵制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指集中性的拒绝交易,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更多的交易者拒绝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二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争者拒绝与某交易者进行交易,除非该交易者限制它本身与抵制者的竞争者进行的交易。’

  深圳商家针对银行的“罢刷”即构成了第一种类型的集体抵制。在美国,要判定集体抵制是否违法,主要以合理性原则为基础,以本身违法原则为例外。但在几种情形F的属于集体抵制合理使用:一是基于“搭便车”之反对而产生的集体抵制;二是对有损于行业协会的人进行的集体抵制;三是对不具备市场垄断权力所进行的集体抵制;四是表达性和非商业性的集体抵制。由于深圳的40多户商家对是否使用POS机,并不具有市场垄断力,所以其行为属于合理的集体抵制,在“罢刷”事件中,其联合行为本身并不应受到否定性的评判。

  由此,中国银联在银行卡刷卡服务市场具有垄断地位,由政府定价的发卡行的固定收益率和银联的网络服务费不具有合理性,而关于收单费的统一定价有价格卡特尔之嫌,商户的“罢刷”行为构成合理的集体抵制行为。关于刷卡手续费比较合理的定价方式是市场定价,经过银商双方的充分讨价还价之后制定的收费标准,在保证银行业利益的同时,也可以比银行与银联单方制定的费率,更容易获得商家的认同,最终可彻底避免“罢刷”事件的再次发生。从法律角度而言,《反垄断法》的出台,能更好地维护商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