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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的立法目标及完善电子支付法制的原则

2019-10-15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一、电子支付的立法目标

  第一,降低可能威胁金融市场稳定性及损害对支付系统信心的系统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第二,在反欺诈、反对不公平交易、防止经济损失、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方面给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保护;第三,鼓励给消费者和企业提供有效率、低风险、低成本以及便利的支付服务的发展;第四,使中央银行保持执行货币政策的能力;第五,为执法机构预防及侦查与资金转移方面相关的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因此,一个较为完整的电子支付法律体系应该由以下五个方面构成。

  1.关于主体的资格的法律规范

  即关于电子支付业务的主体的规则。银监会发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都是对主体方面的规范。对主体方面的规制主要包括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以及对主体的审慎经营的要求,都是为了维持支付系统的稳定及公众对支付系统的信心。

  2.交易规则方面的法律规范

  电子支付的交易规则涉及电子支付活动参与方的行为及责任,主要由各主体之间的协议构成,如电子支付经营者与使用电子支付服务的客户之间的协议。但是也应有相关的法律规范或者商业惯例来规范电子支付参与方的行为及责任。典型的如规范大额电子资金划转交易的美国《统一商法典》 第4A编等。

  3.支付工具方面的法律规范

  完成支付行为一般要使用一定的支付工具。 支付工具方面的法律是支付法律体系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如《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或《银行卡条例》。

  4.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

  消费者在使用电子支付业务时面临多种风险,如欺诈、个人信息泄露、技术问题导致支付不能完成等。电子支付的经营者在技术上和经济实力上显然比消费者占有更优势的地位,因此在电子支付活动中消费者需要更多的保护。中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能很好地适用于金融服务,而已有的电子支付法律法规中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条款很少,且非常简略。

  5.预防和制止金融犯罪方面的法律规范

  要降低支付工具对犯罪分子的吸引力,预防和制止金融犯罪,就要提高支付工具在某些方面的特性,比如面值或者-次可转移的金额不能过大、交易记,录具备可稽查性等。

  二、完善电子支付法制的原则

  1.安全第一的原则

  鉴于电子支付的高技术性、虚拟性、跨地域性和网络世界种种黑客纵横、病毒频出、欺诈肆虐的现实,高度的安全风险无疑是我们开展电子支付最大的敌人。对于电子支付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如何创造更安全的电子支付环境,无疑是我们首要考虑的问题。

  2.以规范促发展的原则

  目前,中国电子支付业务处于创新发展时期,涉及电子支付业务的许多法律制度问题仍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问题、虚拟货币的合法性问题等,当然需要必要的规范,但是一定要以促进发展为根本目的。还有,由于与电子支付、电子商务有关的领域发展很快,往往会产生混业经营的问题,如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网上证券、网上基金、网上期货等,在特定领域的行政许可方面,建议采取更为宽松的管制环境,以促进这些新兴领域的快速发展。

  3.立足实际、适度超前的原则

  电子支付立法必须具有超前性。这样可防止由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不断修改法律,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但是这种超前性是适度的超前,不切实际地搞一步到位,其结果往往是过犹不及。

        4.国际性与本土化并重的原则。

  制定电子支付法律与法规要适应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信息技术协议TTA 的要求, 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有益探索,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电子支付法律与法规的制定应与国际接轨,使自己的法律法规具有国际通行性;同时还要兼顾中国特色,结合国情,力求在立法模式和管理模式两方面都有所创新,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