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电签版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行业资讯 >

中国电子支付税收原则介绍

2019-10-16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在参考其他国家电子税收原则后,总结出以下的中国电子支付税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财政收入原则

  所有电子支付税收政策的建立和发展与任何其他税收政策的制定一样,都必须坚持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满足国家开支的需要。财政收入原则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一段时期对电子支付的征税和对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够应付在同一段时期内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确保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二、公平与效率原则

  公平原则就是无论纳税人采用传统商务方式还是电子支付方式,应承担同等的税负,这既可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虽然传统贸易方式和电子支付的方式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但这并没有改变其商品交易的本质。所以,在此原则下,对电子支付征税是合理的。但这并不否定从保护扶持新兴的民族高科技产业的角度出发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能。

  在制定电子支付税收征管措施时,既要考虑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点,促进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从而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同时也要兼顾纳税人的低奉行成本。电子支付的税收立法应贯彻肯定、明确、简洁、易于操作的方针,使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控制在低水平,提高税收效率。

  三、税收的稳定性原则

  税的开征、税种设置、税收要素及税收征纳程序、税务争议处理程序等均须有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国家不能征税,纳税人也不能被要求纳税。但目前除美国有真正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外,其他国家均没有单独针对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但我们不能因此武断地认为,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是无法可依的。

  因为电子商务并未使得交易活动出现实质性改变,现行税收法规仍然是可将其绝大部分涵盖其中的。

  而且从现时各国制定的对策和措施中,可以看出各国政府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对策时大都持谨慎态度,并以现行税制为依归。美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一再强调现行的税收原则基本适用于电子商务。欧洲委员会也认为通过修改现行税收制度而取得的税收中性较之开征新税和附加税更佳。

  总括来说,电子支付的发展不一定要对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做根本性的改革,而应该尽可能让电子支付适应既有税收制度。

  四、税收中性原则

  中性原则是国际上得到较多认同的税收原则,美国财政部和欧盟等都赞同这个观点,我们在制定电子支付税收政策时,也应注意税收中性原则的运用。

  中性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所有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所作出的任何决策都是基于市场情况而不是以税收作为决定因素考虑的。也就是说,任何税收政策或税法的制定,不应使电子支付的发展受到外部的阻碍。

  五、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

  在制定电子支付的对策时必须坚持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原则,以免令国家权益受损。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以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相互配合和制约,来作为对跨国纳税人所征税收在各国之间进行分配的原则。

  由于电子支付方式电子化的特点,其交易信息大多转变成在网上传送的数据。

  因此,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法规来判断。

  由于电子支付应采用何种税收管辖权会涉及国家的税收主权问题,国际社会对此分歧较大。美国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先驱,在网络经济的范畴,无论是作为卖方还是网络服务供应商,美国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从电子商务净出口国的立场和本身的利益出发,美国大力提倡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大多发展中国家都是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因此在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上必须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同时要坚持在常设机构原则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税收制度,以保障本国的税收权益。

  六、前瞻性与灵活性原则

  电子支付的发展一日千里,形式也不断完善,今日的对策未必能应付将来的发展。因此,在制定税收对策时,一定要灵活考虑电子支付和网络技术未来的发展,探讨可能出现的税收问题,从而预先作出适当的规定,使税收政策有一定超前性。同时税务部门应建立一套机制,时刻监控着电子支付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并评估其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影响,在需要时,对税收政策作出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