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电签版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行业资讯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经验

2019-10-17 来源:安全付 作者:Memory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支付下的网络交易的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97年3月在巴黎召开了题为“电子商务的全球市场”的大会。随后于1997年11月在芬兰的特尔库召开了“解除全球电子商务的障碍”的会议。这是企业与政府间的正式圆桌会议。会上通过了《电子商务:对纳税人与税务当局的挑战》的报告。在1998年10月渥太华举行的部长会议上,发表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的报告,要求各国税务当局给电子商务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以利于电子商务的充分发展。

  综观OECD的各项会议、研究与报告,其提出的适用于电子商务的主要税收原则是:

  第一,中性。在传统商务方式与电子支付下的网络交易方式之间以及各种电子商务方式之间,税收应是中性与公正的,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避免双重征税,税收不应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电子商务不能侵蚀各国税基和破坏税收行政。

  第二,高效。充分考虑企业界意见,政府应与企业界共同合作解决课税问题。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费用与税务机关征收的管理费用尽可能地减少。

  第三,确定与简便。税收规定清楚,简明易懂,使纳税人在交易之前能预知应纳多少税款,包括税款是怎样计算,何时、何地要缴纳。

  第四,实际与公平。潜在的偷税与避税应该减到最少,遏制风险的措施应与风险程度相对应。

  第五,灵活性。解决税收管理问题比税收政策问题更加迫切,税收制度应灵活与机动,以保证同技术与商务发展同步。

  第六,国际间应共同合作解决电子支付下的商务课税问题。

  第七,“比特”税不可行。应该尽量使用现行税制,不开征新税,包括“比特”税。

  OECD也十分重视电子支付下的网络交易活动对国际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其对于国际税收协定中关于“常设机构”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上。

  2000年3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财政事务委员会发布了《常设机构概念在电子支付商务背景下的运用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税收协定范本第五条的注释的建议性说明》的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涉及在电子商务中如何运用常设机构概念的问题,但不涉及是否应对常设机构概念本身做出修改的问题。

  第一,互联网网址Website 不构成常设机构或固定营业地点,而存储该网址的服务器ServeD用于经营活动时,本身可以构成常设机构。

  第二,应对服务器ServeD与存储于其上的网址Website 做出区分。

  如果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放置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的网址从事经营,而该企业无权控制该服务器,则不能认定该企业拥有固定营业地点或常设机构。

  第三,有些国家认为服务器的地点与顾客购买行为没有必然联系。企业的办公室、仓库、科研机构和其他设施才是真正产生所得的地点,因此服务器并不能被视为固定营业地点。

  第四,虽然对企业核心职能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只要计算机设备从事的电子支付下的商务经营活动被界定为企业的核心职能,则可认定该计算机设备构成该企业的常设机构。

  第五,对于构成常设机构是否一定需要有人的参与Human Interventior)这一问题仍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自动设备的运转无须人的参与,其自身就可以构成常设机构。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常设机构必须有人的参与,但在该人是否必须是该企业的雇员这一点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常设机构的意见也得到了其他国际学术组织的基本认同。2001 年10月在美国旧金山召开的国际税收协会第55届年会上,专题对电子支付下的商务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服务器所在地作为标准的观点成为了有代表性的观点;同时也提出倡议,对常设机构认定采用国际一致的标准,避免产生国与国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此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还于2000年5月8日发表了对美国2000年经济的调查报告,建议美国各州应对电子商务及邮购征销售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对电子支付下的网络交易不征销售税将对经济运行产生扭曲作用。因为现实中对不同贸易形式的征免税并存,这势必导致大量应税税源转向免税方面,违背税收中性原则。

  按照目前的国际税收规则,在关于预提所得税的问题上,一国有权对外国企业或个人取得来源于本国的某些特定种类(如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的所得征税,但是网络贸易使得种类的划分变得模糊,进而对现行预提税制度提出了挑战。为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看法,但是各成员国之间尚末就此达成一致。其中,法国认为,只有当本国的使用者将网络信息下载后同时获得了产权的转移,即拥有复制权时,本国才有权对该笔交易征收预提税。但是对于如何核实这种下载行为发生的同时是否伴有产权转移的发生,法国也没有可行的办法和实践的经验。

  世界各国对电子支付下的网络交易的税收政策问题,特别是有关国际税收规则的考虑,核心问题就是实行居民管辖权还是地域管辖权。由于各国现行税;制结构不同以及在电子商务中的获益地位有的是消费国,有的是提供国不同,大多都从保护本国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各自的看法。从理论上讲,实行单一的居民管辖权可能更有助于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但是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制结构中间接税的比重较大,因而坚持地域管辖权的呼声较高。